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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房产归谁所有?作者/张印富律师

父母出资购房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房产归谁所有?作者/张印富律师?实务中,父母出资购房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房产归谁所有?有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2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父母将购买的房屋登记至子女名下,那就意味着将购买的房屋赠与子女。

      如:最高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832号民事裁定持该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权利的取得以登记为准,产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崔某月为南磨房路房产的所有权人。

      虽然该房产系崔某洪出资购买,但其将涉案房产登记在唯一子女崔某月名下,应视为崔某洪夫妻完成赠与行为。

      崔某月个人财产不应用于清偿本案崔某洪的债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仅按照产权登记的情况将房屋一概认定为子女的财产,还应审查父母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是将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推定为真正权利人的效力,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

      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

      对内效力是指在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父母出资购房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父母的真实意思是使子女成为该房屋产权的权利人,因此,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未必是子女。

      该观点越来越多的被采纳:如: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404号民事裁定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一般情况下,登记权利人即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有证据证明购房款实际出资人不是登记权利人时,亦要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屋的归属。

      最高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543号民事裁定认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亦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

      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的情形。

      河北高院(2014)冀民再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夫妻共有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并不能当然或简单地认定就是赠与。

      北京一中院(2020)京01民终1749号民事判决认为:应当从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推定其真实意思。

      徐某2未将涉案房实际控制权或涉案房的收益、权利凭证等交付给徐某1,徐某1始终未能真正掌控涉案房。

      由此可知,徐某2并无将涉案房赠与徐某1的意思表示。

      将涉案房登记在徐某1名下仅系使用徐某1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并非将涉案房赠与徐某1。

      因此,对于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房产并不一定归子女所有,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区分对内效力或对外效力,相对应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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