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读到最高人民法院在8月中旬的公告,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了就有关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发生民事诉讼问题对浙江省高院请示的批复。这项批复惜墨如金,不多不少就是一句话,此类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回过头去读国务院2001年底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其中第16条说,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协议,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今最高法院的文件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请按第16条规定办理。
这样一来,“秋菊”们现在要是想找个说法恐怕不容易找对门。
随后,最高法院一位法官解释了高法为何采取这一“回避”政策。由于拆迁引发的纠纷逐年攀升,一些拆迁部门向法院起诉要求强行拆除,引发很多矛盾。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法院不应直接受理此类民事案件。拆迁单位与拆迁户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拆迁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有媒体对此盛赞“法院后退一小步,司法向前迈进一大步。”
但是,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有一个特点,它通常只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也就是说,只要行政机关先制定一个有利于拆迁部门的规章,然后严格按规章侵害拆迁户的利益,法院又能如何呢?比如,将本来属于一般商业交易的拆迁补偿标准,变成政府的红头文件。于是,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就似乎成为具有普遍的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性规范。而根据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法院不得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而且,如果按最高法院的这一最新司法解释,当事人先要对裁决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被拆迁人所告的就不再是拆迁人,而是政府,其“对手”不仅仅是拆迁人,还加上了政府。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的纠纷不再仅仅是一个民事纠纷,而首先是一个行政诉讼。我们知道,被拆迁人本来相对拆迁人而言,就往往是弱势群体,现在加上政府,如果“强强联合”,那情形就更可想而知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总是在拆迁补偿的价格方面产生异议,引起纠纷。被拆迁人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难道老百姓对自己 合法拥有的物产,就没有说话的权力了吗?
这不是成了典型的强买强卖吗? 老百姓自己合法拥有的物产,应该有绝对的使用权和买卖权——这是宪法和物权赋予人们的权力!为什么在这里,老百姓不把房产卖给开发商,竟然变成了违法的,还要被强制执行呢?谁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如果受到不法侵犯,法律束手无策,那法律还有什么权威性与公信力?
所以法律不应该回避!也没有理由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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