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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地区工伤认定期限规定

黔西南地区工伤认定期限规定内容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者因事故受伤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劳动行政协调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自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有特殊情况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受伤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协调区申请。安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的事项,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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