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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动态】湖南省高院出台《办法》 落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近年来,湖南法院系统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权责强化落实,审判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健全,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持续提升。为建立健全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审判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处理好放权与监督的关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设新型审判监督管理方式。     针对改革之后出现的一些法院院庭长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推行针对“四类案件”面临的“识别难、启动难、留痕难、公开难”问题为切入点的院庭长事中监督管理新模式,强化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让院庭长能够切实把握住四类案件的判定标准、监督节点和监督方法,牢牢把握“关键少数”,确保“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到位不越位”。     对此,湖南根据相关规定,在总结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权责明晰、规范有序、全程留痕、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出台了该《办法》。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草《办法》初稿后,向省高院各业务庭(室)广泛征求了意见,并反复征求院领导、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庭室负责人的意见,最终形成该《办法》,确保《办法》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办法》总共十四条,涉及制定出台该《办法》的工作目标和相关依据,主要体现在《办法》第一条、第二条,阐释了进一步落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意义及相关依据。《办法》还涉及界定“四类案件”的涵盖范围,明确甄别报备方式、启动监管的程序、监管方式及责任追究,主要体现在《办法》第三条到第十二条。     其中,第四条规定“四类案件”的范围,即指涉及群体性纠纷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能发生类案冲突的案件,可能发生违法审判的案件。 第五条至第八条的内容是根据法院审级、辖区特点、收案特点等结合工作实际对“四类案件”予以细化、明确了相关标准;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监管的机制,明确了“四类案件”的发现主体、监督权限、监管方式。规定立案部门、业务庭室、承办法官、分管领导、监察部门、新闻宣传部门等多部门在多环节对“四类案件”进行甄别。     院庭长可以采取查阅卷宗、旁听庭审、要求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等方式进行。为防止院庭长监督“越位”,《办法》规定院庭长对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意见,但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一次,如果合议庭不复议或者经复议不改变原合议意见的,可以按程序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自2018年5月1日起试行。《办法》出台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抓好贯彻落实,强化督促检查,推动改革落地见效。(欧嘉剑) 来源:2018年5月16日 中国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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