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所谓的“外来户”权益保障一直是个问题,而夜间强拆则是征收实践中会遇到的情况。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与大家分享一个这样的案例,希望能给广大被征收人一点启发,在自己遭遇类似的情况时应该如何维权。
韩先生是河南省某市人,1999年从某村村民处购买一块土地,2001年建房居住。2018年11月16日,征收方发布《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与安置的实施方案》,韩先生上述所建房屋在此次征迁范围之内。因补偿问题,韩先生与征收方一直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2019年6月6日晚上11点,在未通知韩先生的情况下,征收方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拆除时没有对屋内物品制作物品清单,未进行登记保全。
韩先生不服,在律师帮助下于2019年11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征收方未经依法补偿,且在未通知的情况下,强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强拆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征收方辩称,韩先生户口不在案涉村庄,私自购买的土地并非合法规划的宅基地,且房屋没有任何合法的批准建房许可与规划许可手续,不符合拆迁补偿政策的规定,不能享受该村村民待遇进行正常安置。2019年6月5日,指挥部发布了限期搬离通知书,韩先生也按照通知自愿腾空了房屋,积极配合城中村改造征迁工作,因此不属强拆,请法院依法驳回韩先生的起诉。
法院认为,征收方没有提供能够证明韩先生自愿配合拆除的证据,即使主动腾空房屋也不能说明拆除房屋系韩先生交出房屋自愿被拆除的。况且双方并没有达成相关补偿协议,征收方没有强制拆除的职权。
法院还认为,即便涉案房屋属违法建筑,但征收方不但没有作出相关违法建筑的认定,也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且在夜晚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拆韩先生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是国务院的批准。对地上附属物在依法进行补偿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拆除。达不成补偿协议,需要强制拆除,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我国的行政强制法及其他规定中再三重申要依法行政,禁止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只有把普通被征收人的利益放在心里的时候,依据法律作出的赔偿或者拆除行为,才会得到认可。该案中涉房屋虽然缺乏批准建房许可与规划许可手续,但并不是必然强拆的理由。韩先生提起诉讼后,法院让违法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则体现出了公平、公正的法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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