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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之后再给钱,算不算违法强拆?

在征地拆迁中,当征收方与被征收方针对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的时候,一些征收方便开始采取“强买强卖”的套路,先强拆,再签订补偿协议,然后支付补偿款,以此来加快拆迁进程。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即使将所谓的补偿款打入被征收方的账户,使被征收方被动接收了补偿款,也并不代表着被征收人对征收行为的认可。今天,我们具体来看一下京云律师的一则胜诉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8日,赵女士与江苏省苏州市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由她租用村委29组24亩土地,用于种植树木。后来,征收方发布征收公告,对包括该村在内的区域进行征收,刘女士承包的土地位于征收范围内。

 

2018年3月,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处树木及附着物等进行评估,其中简易棚和简易宿舍评估为39391元,装潢评估为125580元,附着物补偿总额191610元,设备搬迁补偿总额58200元,树木搬迁总额2600969元,合计3015750元。赵女士不认可此次评估。便一直未与征收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因此,双方陷入僵局。 

强拆之后再给钱,算不算违法强拆?

谁承想,2019年1月31号,镇政府组织大量人员及工程设备,在未出具任何书面手续,也没有提前告知赵女士的情况下,对她的地上附着物进行强制拆除,并对地面进行清理,以该地块涉及征地为由,强行占有地块,致使她的财产受到巨大的损失。

 

为了稳住赵女士,2019年2月26日,镇政府和拆迁实施单位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赵女士签订《片林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明确由镇政府补偿赵女士树木搬迁补偿301575元,协议签订后,镇政府支付赵女士3015750元补偿款。

 

虽然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拿到了补偿款,但赵女士还是对镇政府的强拆耿耿于怀。为了维权,她委托京云律师代理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镇政府于2019年1月31日对她地上附着物进行强拆的行为违法。

 

 

二、法院判决

 

 

 

    庭审中,被告镇政府辩称:

 

一、被告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019年1月31日的强制拆除行为,被告既没有参与也没有指示他人进行,实施具体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实施的该行为是其单方行为,并非是被告授意,与被告无关。

 

二、因原告承租土地用于种植苗木在被告管辖范围内,被告为配合A镇政府新能源项目建设,已与原告就苗木搬迁达成补偿协议,原告与被告就苗木搬迁已达成一致,双方并不存在争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镇政府的辩称,京云律师指出:

 

本案争议的是2019年1月31日对原告种植的树木进行拆除的行为是否被告所为。

 

首先,尽管被告否认系其所为,但根据被告陈述,A镇政府建设新能源产业基地项目要用到案涉地块,被告与A镇政府有协议,由镇政府对案涉地块进行拆迁,并明确结算标准,据此可以推定该行为系被告镇政府所为。被告的这一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其次,尽管被告与原告在事后即2019年2月26日签订了《片林拆迁补偿协议书》并已履行完毕,但并不能阻却其2019年1月31日行为的违法性。

 

经过京云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于2019年1月31日拆除原告赵女士种植于村民委员会29组的树木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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