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指为了方便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提高自己的利益,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第一,地役权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次,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中的用益物权。第三,地役权是为方便需要服务的地方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如何分类?公司为您解答。地役权是如何分类的
(1)主动地役权和被动地役权可以根据地役权的实现分为主动地役权和被动地役权。主动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以在服务地积极行动的地役权,也称为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内容为请求权人不能作出某种行为的地役权,因为它承担着某种不作为的义务,而不是单纯的宽容义务,也称不作为地役权。
(2)地役权的继续性地役权和非继续性地役权,根据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者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可以分为继续性地役权和非继续性地役权。前者是指权利可以连续实现而不发生每次地役权人行为的地役权。道路、设施本身的存在,意味着权利人在持续行使地役权。负地役权一般是连续地役权。后者又称为间歇性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要求权利人每次都要进行一定的行为,否则其权利的地役权无法实现。
(3)明显地役权和非明显地役权根据地役权的存在是否外在表现,可以分为明显地役权和非明显地役权。前者是指权利的存在,可以从外界得知,通过外部事实来表达,如交通地役权或地面排水地役权。后者是指权利的存在,不能从外部世界得到承认,没有作为地役权表现的外部事实,如埋设地下管线的地役权、俯视地役权、照明地役权、特定经营禁止地役权等。
(4)基于地役权内容的分类
1.通过地役权是为了到达自己的土地而在他人的土地上通过的地役权;
2.与水有关的地役权
具体包括:(一)取水或者取水的地役权,即为了服务用地的便利,在服务用地上取水或者取水的权利;善意行事的第三方
(二)引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者沟渠将水引入需要服务的土地的权利;
(三)排水地役权,即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服务用地或通过服务用地排至其他地方的权利。
3.俯视地役权,即为了保证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上俯瞰风景,约定役地的产权人不得建造或种植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或竹木。
4、采光地役权,即为了提高自身土地或建筑物的采光效果,约定服务用地的产权人不得在一定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或种植竹木,或者建筑物和竹木不得超过一定高度。
5.配套地役权,即利用他人已经建成的墙体在地面上建造房屋或其他固定物体的权利,往往是为了节约建筑成本或扩大房屋使用面积而设立的。
6.放牧地役权,即按照约定在服务地放牧牛、马、驴等牲畜的地役权。
7.修建附属设施或者安装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者建筑物,服务用地的物权人可以与服务用地的物权人协商,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在服务用地上修建附属设施或者安装临时附着物的服务权。
8、污水地役权,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排放污染物,虽然他们的业务可能已经获得了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许可,但这种污水排放会客观上对相邻房地产的使用造成损害或不便,企业可以与相邻房地产业主签订合同,支付对价,并获得污水地役权。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1)主动地役权和被动地役权可以根据地役权的实现分为主动地役权和被动地役权。主动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以在服务地积极行动的地役权,也称为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内容为请求权人不能作出某种行为的地役权,因为它承担着某种不作为的义务,而不是单纯的宽容义务,也称不作为地役权。
(2)地役权的继续性地役权和非继续性地役权,根据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者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可以分为继续性地役权和非继续性地役权。前者是指权利可以连续实现而不发生每次地役权人行为的地役权。道路、设施本身的存在,意味着权利人在持续行使地役权。负地役权一般是连续地役权。后者又称为间歇性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要求权利人每次都要进行一定的行为,否则其权利的地役权无法实现。
(3)明显地役权和非明显地役权根据地役权的存在是否外在表现,可以分为明显地役权和非明显地役权。前者是指权利的存在,可以从外界得知,通过外部事实来表达,如交通地役权或地面排水地役权。后者是指权利的存在,不能从外部世界得到承认,没有作为地役权表现的外部事实,如埋设地下管线的地役权、俯视地役权、照明地役权、特定经营禁止地役权等。
(4)基于地役权内容的分类
1.通过地役权是为了到达自己的土地而在他人的土地上通过的地役权;
2.与水有关的地役权
具体包括:(一)取水或者取水的地役权,即为了服务用地的便利,在服务用地上取水或者取水的权利;善意行事的第三方
(二)引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者沟渠将水引入需要服务的土地的权利;
(三)排水地役权,即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服务用地或通过服务用地排至其他地方的权利。
3.俯视地役权,即为了保证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上俯瞰风景,约定役地的产权人不得建造或种植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或竹木。
4、采光地役权,即为了提高自身土地或建筑物的采光效果,约定服务用地的产权人不得在一定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或种植竹木,或者建筑物和竹木不得超过一定高度。
5.配套地役权,即利用他人已经建成的墙体在地面上建造房屋或其他固定物体的权利,往往是为了节约建筑成本或扩大房屋使用面积而设立的。
6.放牧地役权,即按照约定在服务地放牧牛、马、驴等牲畜的地役权。
7.修建附属设施或者安装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者建筑物,服务用地的物权人可以与服务用地的物权人协商,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在服务用地上修建附属设施或者安装临时附着物的服务权。
8、污水地役权,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排放污染物,虽然他们的业务可能已经获得了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许可,但这种污水排放会客观上对相邻房地产的使用造成损害或不便,企业可以与相邻房地产业主签订合同,支付对价,并获得污水地役权。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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