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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补偿决定提出异议不视为已经补偿,强拆行为违法

2016年3月安徽省某县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某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梁某的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之内,征收部门是安徽省某重点工程建筑管理中心。2019年7月,安徽省某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后梁某不服进行复议,同年11月,复议案件中止审理。在此期间,征收部门在尚未与梁某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前提下,于2011年3月强制拆除了案涉房屋,导致其众多物品损毁、灭失,无法继续经营。梁某对拆除行为不服,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遂委托本所张志同、金亚飞律师代理本案。

两位律师通过与粱某沟通及对案件整体的梳理后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本案中梁某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部门虽然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书,但梁某已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书提出复议,不能视为已经补偿,征收部门的强拆行为违法并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指导梁某请求法院确认征收部门强拆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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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经安徽省某县法院审理,作出了《行政判决书》。支持了张志同、金亚飞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了征收部门安徽省某重点工程建筑管理中心拆除梁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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