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先生等九人是乌鲁木齐市居民
【代理拆迁律师】:杨勇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案情】
刘先生等九人是乌鲁木齐市居民,2014年乌鲁木齐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九户均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房屋,要求当事人退换非法占用的土地并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当事人按照决定缴纳罚款之后,相关政府部门再无任何举措。2018年3月10日,新市区国资委、二工乡政府被授权作出对上述处罚决定的执行通知,要求原告限期拆除房屋,而后又于2018年5月陆续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
【维权经过】
刘先生等九人是乌鲁木齐市居民,2014年乌鲁木齐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九户均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房屋,要求当事人退换非法占用的土地并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当事人按照决定缴纳罚款之后,相关政府部门再无任何举措。2018年3月10日,新市区国资委、二工乡政府被授权作出对上述处罚决定的执行通知,要求原告限期拆除房屋,而后又于2018年5月陆续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
刘先生等认为,新市区国资委、二工乡政府的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到京鹏律师事务所杨勇律师团队寻求法律帮助。
杨勇律师听取了刘先生等人的描述,查看了各方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两被告均不承认对原告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辩称其在现场是维持秩序。杨勇律师抓住两个关键点,一是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执行通知》中,落款处加盖的是被告公章;一是原告提交的证据强拆现场视频中两被告负责人均在场参与指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详细论述,确定了被告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者。
随后,杨勇律师从被告强制拆除行为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的角度深入的阐述论证了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违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先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催告书中应当载明被执行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被执行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机关应当听取被执行人的意见,并依法审查。同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还要进行公告限期拆除,并且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拆除时才能强制拆除。
但在本案中,被告未向原告发出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书面通知,未向原告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未向原告告知法律救济的途径,未保障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行为严重违法。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京鹏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确认被告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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