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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决定的几大陷阱,你知道吗?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代表着此片区房屋征收工作正式拉开了大幕。但如征收决定违法,其背后存在的几大陷阱,你了解吗?



一、挂羊头卖狗肉的征收目的



我们都知道,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绝不是任意而为之的,也不可能是某一开发商、某个了领导看上了这个地块就可以随意做个决定将此地征收的。只有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实需要征收房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所需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


这里所说的“公共利益”包括: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

我们通常了解到的,如公路、铁路的建设,防洪设施建设以及棚户区改造等,都是前面提到的公共利益。在很多征收决定及公告的第一行通常都会说明因何具体项目,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征收。




在此基础上,我们还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是否真的有此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本次征收是否真的因此项目而起。


在一些案件中,我们看到征收决定上明明写着因旧城改造确需征收或因棚户区改造确需征收,但经调查发现,征收地块存在其他项目的立项,如某商场建设、某高档住宅小区等。也就是说,即将被征收的地块,在征收后并非用于棚户区改造或旧城改造,而是进行商业开发。如此一来,借公共利益之名实施征收,进行商业开发谋取利益才是最终目的,这样的征收决定势必涉嫌违法。


第二、征收目的是否确有必要。


还以刚才提到的棚户区改造为例,现在太多的征收都是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实施的,但棚户区在法律上是有界定的,不是随便就可以认定某一区域为棚户区的。因此,即便征收决定中列明的征收目的确实为公共利益,但是否真的确有必要实施征收,还有待考量。



二、胡子眉毛一把抓的征收范围



在征收决定中应当注明本次征收的范围,表述方式各有不同。有些会写清四至,以此明确征收范围,有些会直接列明房屋编号,有些会注明具体涉及的村镇、小组等。


不论以哪种方式注明的征收范围,我们首先要核实征收范围是否与前面提到的征收项目所需范围一致。以修建公路项目为例。根据公路图,此次只需拓宽原有公路10米,再加上要求的安全距离,最多只需征收不超多15米范围的房屋,但征收决定将公路外近40米的房屋统统征收,这显然是有问题的。




还有一种更加荒唐的征收决定,将所需地块范围内不论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统统纳入征收范围,一次性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只有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此规定。按照该规定程序实施征收,作出征收决定。集体土地的房屋,如宅基地上建的房屋,村庄内的房屋,需要征收的时候,还是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征地程序,而不是简单一张征收决定就可以搞定的。如此眉毛胡子一把抓,不论青红皂白,想征收哪里就征收哪里的征收决定显然是存在问题的。



三、龙蛇混杂的征收主体



如前所述,征收决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的,在该条例中对于征收决定作出主体以及程序、内容都有着明确规定。但在很多案件中出现,因公路建设需要某部门或某局作出一份征收决定,决定将公路建设范围涉及到的房屋进行征收,又或者是因某村想要进行改造,该村村委会便作出一份征收决定,决定对该村房屋实施征收。这些做法显然与条例规定的征收主体不服,与条例要求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不一致,是违法的。


最后,再跟大家强调一遍,征收决定应是因公共利益之需,确需征收房屋,按需划定征收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你们记住了吗?你遇到哪些“奇葩”的征收决定吗?欢迎关注我们的公众号,在评论区给我们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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