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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被你的聪明所愚弄,走出房产交易误区

A 支付违约金不得解除合同


2007年4月,小王和即将结婚的未婚妻小沈在浦东新区永泰路某处购买了新房。出于好奇,小王向附近的房产中介挂出了自己的新房,以便了解自己新房的详细情况。市场走向。


很快,小王发现自己的“眼光”确实不错,房子的价值也增加了很多。


六月初的一天,小王突然接到经纪公司的电话。原来有人愿意高价买下小王的房子。兴奋的小王来到中介,见到了前来买房的朱女士。在中介的怂恿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就房子的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的约定。


为了表示诚意,朱女士愿意支付10万元的定金,但她希望小王能尽快把房子交给她装修,以便他可以搬进去。小王同意了。


6月16日和17日,朱女士两次向小王递送了2万元和8万元。小王还把一套房屋钥匙和一套入户相关资料交给了朱某。女士,朱女士拿到钥匙后,立即开始装修房间。


然而,看到房价不断飙升,小王开始后悔了。


7月下旬,当朱女士按照约定将第二套房款交给中介时,小王不愿意再去中介收钱。两天后,小王表示不愿意卖掉房子,并愿意向朱女士支付违约金。协商不成后,朱女士向法院起诉小王,要求小王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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