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照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应该走集体土地征收的途径,也就是市、县人民政府要拆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需要利用房屋下面的宅基地时,需要报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一、“协议拆迁”出现的原因
随着耕地在不断减少,国家为了确保到2020年耕地红线18亿亩,基本农田红线15.8亿亩这个目标,每年国务院和省政府建设用地审批都有严格的指标限制。但是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的增长、地方官员为了政绩,在土地征收得不到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想到了所谓的变通的方法,就是不走土地征收,走“整村搬迁”、“协议拆迁”获取土地的途径。
二、“协议拆迁”是违法的
“协议拆迁”一般都是以协议的形式出现,签订协议的一方往往是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一方是被拆迁户。表面上好像是通过双方协商,自愿签订的搬迁或者拆迁安置协议,实际上属于违法协议。
三、“协议拆迁”没有法律依据
搬迁或者拆迁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属于双务行政行为,属于一种新型的行政行为,实质上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也就是要审查该行政行为的内容、程序和适用法律是否合法。
“协议拆迁”协议一般都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法庭上有的被告提供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有的被告提供的是市委、市政府、县政府的文件作为“协议拆迁”的依据。但是《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协议拆迁”的任何规定,市委、市政府或县政府的文件更不能作为“协议拆迁”的法律依据。所以“协议拆迁”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所以该整村搬迁或者拆迁安置协议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效。
四、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对整村搬迁或者拆迁安置协议的审查,要依据《合同法》五十二条来审查。整村搬迁或者拆迁安置协议属于违反了《合同法》五十二条(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协议拆迁”实质上就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应该取得国务院或省政府征地批文才能组织实施,整村签订搬迁或者拆迁安置协议是在没有征地批文的情况下签订,所以该整村搬迁或者拆迁安置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
五、突破现有法律框架,为现行法律所不容许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行终1347号行政裁定书认为除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法律规定进行征收之外,人民政府采取其他形式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行为均缺乏法律依据,也为现行法律所不容许。综上所述,一些地方政府打着村民自治的旗号,实施的所谓“协议拆迁”对农村村民的房屋进行拆迁,没有法律依据,突破现有法律框架,应属于违法。
在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要想更好的享受自己的权利,就要对拆迁涉及到的法规有一定了解。如果在拆迁过程中发现任何违法或不正当行为,要及时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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