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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村镇13个地块启动征收

  为保障临沂铁路物流专用线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临沂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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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曹家庄村、义堂镇人民政府,义堂镇西部,铁路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曹家庄村、义堂镇人民政府。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曹家庄村、前寨社区、沙沟崖村、陈家围子村,义堂镇西部,铁路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曹家庄村、前寨社区、沙沟崖村、陈家围子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义堂镇西部,铁路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4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义堂镇西部,铁路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5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义堂镇西部,铁路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6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义堂镇西部,铁路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7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港上村,义堂镇西部,铁路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港上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8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义堂镇西部,铁路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9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义堂镇西部,铁路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10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义堂镇西部,铁路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11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义堂镇西部,铁路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12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太和庄村,义堂镇西部,铁路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太和庄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13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太和庄村、前寨社区、港上村、商家庄社区,义堂镇西部,铁路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太和庄村、前寨社区、港上村、商家庄社区。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临沂铁路物流专用线工程项目建设。上述项目为交通运输用地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拟于2021年10月9日至2021年10月21日由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以兰山区义堂镇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拆迁单位申请复核。本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完成后,由兰山区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告。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予以公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土地现状调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荣庆 ;联系电话:0539-8051828.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8日

  冠领律师提醒: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宅基地包括三种类型:

  1.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

  2.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

  3.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用于建房,即“一户一宅”。其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如同国有土地上未登记建筑的认定一样,不能“一刀切”地认定所有超标准宅基地上的建筑都是违法建筑,应该结合建成年份、建成目的等条件进行综合认定,而处理方式可以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采用超面积征收土地款、楼面地价等方式进行处理。

  撰稿人:王晨

  文章类型:A

  审核主编:段光平

  审核律师:


邵阳不动产法务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budongchanfawu)提供邵阳市不动产法务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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