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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京政发〔2021〕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与城乡建设发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市政府2011年5月27日印发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一、对于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安全,破坏老城、三山五园地区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格局、街巷肌理、传统风貌、空间环境,不符合保护规划有关建筑高度、建筑形态、景观视廊等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产权单位可以依法通过申请式退租、房屋置换等方式组织实施腾退或者改造。必要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对单位、个人的房屋依法组织征收。

  二、对于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产权单位可以依法通过申请式退租、房屋置换等方式组织实施腾退或者改造。必要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对单位、个人的房屋依法组织征收。

  三、对上述房屋实施征收的,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提出征收申请。申请时提供项目腾退或者改造实施方案、征收资金来源、安置房源落实证明以及区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和房屋征收四至范围的意见。其中,被征收房屋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由区文物部门出具申请事项符合文物保护要求的意见;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由区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申请事项符合相关保护规划要求的意见;破坏老城、三山五园地区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格局、街巷肌理、传统风貌、空间环境,不符合保护规划有关建筑高度、建筑形态、景观视廊等要求的,由相关保护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出具申请事项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意见;经鉴定属于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关搬出意见。

  四、区人民政府依法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征收和补偿。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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