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客服
扫一扫

扫一扫加我

返回顶部

在明拆迁律师:村委会是否有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村委会是否有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应根据被征收土地的性质、征地面积等,根据规定报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应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明拆迁律师提醒: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更没有土地征收主体资格。在实践中村委会作为具有“上传下达”的职能,在征地过程中往往会受征地行政机关的委托,以征收方的名义参与到征地活动的组织实施中,此时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村委会又站在了征收方的位置上。

邵阳不动产法务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budongchanfawu)提供邵阳市不动产法务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