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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机构有权以土地被纳入储备为由,要求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吗?

导读:土地储备机构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其有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特别是对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那么,征地拆迁过程中,土地储备机构是否有权以土地被征收纳入储备为由,要求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呢?这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邓青锋律师团队将通过本团队一则胜诉案例为大家解答疑惑。【案情回顾】委托人李先生在得知自己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后,不久就收到了由当地县土地储备中心作出并盖章的《交出土地通知书》,以涉案土地被收为国有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为由,要求当事人及时将土地交出。邓青锋律师团队对本案进行分析后,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告,起诉请求撤销该《交出土地通知书》。【法律分析:土地储备机构作出的交地通知,为何起诉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了被告?】本案中,虽然被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辩称自己并不知道土地储备机构作出涉案交地通知,也未曾授予其相关职权,但是仍然免除不了其主体责任。这里分三点为大家解析:1.作出交地通知的条件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前提首先是需要存在征收,其次是被征收人违反法律法规,阻挠征收、拒不交出土地。2.有权作出交地通知的主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作出交地通知的权力主体,一般是国土部门即现在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权责统一原则,其也是责任主体。虽然土地储备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在征收过程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并没有职权作出交地通知,故而其作出交地通知的行为构成超越职权。3.对于土地储备机构超越职权的行为起诉,应当以谁为被告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五条有明确规定: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储备机构作出的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土地储备机构所隶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因此,本案中,虽然被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辩称自己并不知道土地储备机构作出交地通知,也未曾授权,但是仍然免除不了其主体责任,故其为本案适格被告。2020年12月17日,河北省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531行初8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县土地储备中心作出的涉案《交出土地通知书》。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对被纳入征收范围的土地,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只有作出责令交地决定的权力,并不具有直接强行铲除青苗、拆毁地上附着物的权力,后者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若在被征收人的起诉期限内作出类似上述清理等强制行为,同样会构成违法的强拆强占。邓青锋律师团队提醒大家:征地拆迁的形式越来越多,由此也出现了很多打着征收名义进行的拆迁、占地行为。因此,遇到任何关于自己房屋要被拆迁、土地要被收回的事情,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分析判断,避免自己的房屋土地遭受不法侵害,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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