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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厂房拆迁律师-出租人签署过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效吗

  拆迁安置补偿中,其他人在没有通知权利人的情况下,替被征收人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签署的安置补偿协议内容补偿价格过低,这种协议可以申请撤销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江苏厂房拆迁律师-出租人签署过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效吗

  袁先生在江苏常州租了一块土地,用来建设厂房,生产生活用品 。当面临土地征收后,租给袁先生土地的出租方代替他签了补偿协议,协议补偿总价值35万左右。袁先生称他一年的利润也不止35万,知道后又生气有无奈,他想知道这份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实务中,代签协议是否有效,存在诸多争议。当事人在进行效力判断时,应注意代签人签署的协议内容是否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其次,拆迁安置补偿应当按照依照《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不低于被征收人正常生活水平, 保障其日后生活水平。

  因此,袁先生可先提起诉讼,撤销安置补偿决定,然后再与拆迁办重新协商补偿问题,如果对安置补偿不满意,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江苏厂房拆迁律师-出租人签署过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效吗”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受理拆迁案讼律师进行免费咨询!

  撰稿人:杨丽凯

  审稿人:赵静

邵阳不动产法务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budongchanfawu)提供邵阳市不动产法务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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