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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未在补偿协议上签名,无权让其交出土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未与拆迁户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而仅仅依靠居委会的代为签名,拆迁部门就责令拆迁户交出房屋,当事人该如何诉讼维权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拆迁户未在补偿协议上签名,无权让其交出土地

  市政府拟申请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千吨级码头项目用地,吴先国(文中均为化名)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4年9月2日,省政府批准了市人民政府的申请。2015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征地拆迁公告》。后来,市国土资源局发布载明《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两份公告均向吴先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进行了送达。

  2016年9月8日,市政府征地拆迁事务所与区资产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并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了资产管理委员会。2019年3月23日,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拆迁丈量登记。2019年9月5日,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并附房屋拆迁丈量明细登记表、拆迁补偿费用明细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明细表向其进行了送达,但吴先国拒绝签名,社区居委干部李长江予以了签名见证。

  当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公示表》在社区公示栏进行了张贴公示。2019年10月15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限期腾地告知书,要求吴先国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征拆机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腾出土地,如未按期腾地取消奖励,如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征拆机构将依据相关程序将房屋拆迁补偿款支付至吴先国个人账户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保管,补偿支付到位后仍未履行腾地义务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

  2020年4月29日,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向吴先国发出了《关于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的通知》并进行了送达,但其拒绝签收。通知称已将补偿款支付给了社区居民委员会代收,吴先国到居民委员会处领取。2020年5月28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吴先国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搬离并拆除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交出土地,逾期未履行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吴先国因对省政府作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不服,向省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省政府于2020年9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确认省政府作出的土地审批单部分内容违法,但不撤销。另查,市国土资源局因机构改革变更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有对涉案土地管理事项进行处理的职权。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是否合法?

  本案中,征收单位未对涉案房屋的建造年间、使用年限进行调查,其作出的房屋补偿费缺乏事实依据,亦未查清房屋的所有权人。另一方面,吴先国在拆迁补偿费用明细表上并未签名确认,故该拆迁补偿费用明细表不具有法律效力,吴先国对拆迁丈量明细表亦提出了异议,认为非其本人签名。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房屋的现状调查结果未经被拆迁人共同确认,不符合规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吴先国未签收,注明拒不签名,采取留置送达但未说明理由。《关于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的通知》未送达给吴先国本人,留置送达给其母未说明理由。《限期腾地告知书》仅标明留置送达未说明理由,亦未拍照留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无法证明其进行了合法的送达,未保障吴先国的陈述申辩权利,上述送达均不符合关于送达的规定,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案涉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系程序违法。

  综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涉案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最终判决:撤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拆迁户未在补偿协议上签名,无权让其交出土地?”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黄洋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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