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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环保项目拆迁镇政府强拆企业遮阳棚 法院判决赔偿近7万元

  为环保项目拆迁镇政府强拆企业遮阳棚,法院判决赔偿近7万元!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为环保项目拆迁镇政府强拆企业遮阳棚 法院判决赔偿近7万元

  泰戈公司是一家钢材公司,于2011年成立。2014年,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开工建设厂房。2017年10月31日,当地环境保护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区30个违规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通知》;2018年4月8日,环境保护局下发了《关于全面完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建项目整改工作任务的通知》,准备对自然保护区内的建筑进行环保项目拆迁,泰戈公司建设的遮阳棚正好在保护区中。2018年11月4日,在泰戈公司未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镇政府组织人员对泰戈公司地上建筑物予以环保项目拆迁。镇政府在拆除上述建筑物时,将20根圆柱形立柱割断取走;将建筑物棚顶分割成三部分。在分割棚顶时,将部分棚顶的钢横梁檩条割断取走,将部分棚顶的彩钢板破坏,并取走部分彩钢板。

  经评估机构对建筑物的立柱、棚顶、彩钢板因切割、破坏造成的材料损失费(含残值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材料损失市场价值为68875元。泰戈公司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起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一)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本案中,镇政府在没有法定职权的情况下,仅依据东港市环境保护局的相关通知,对涉案的建筑物实施拆除没有职权依据。由于拆除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性,故按照上述条文规定,镇政府实施的拆除涉案建筑物的行为应当确认违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如何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镇政府在实施环保项目拆迁过程中,对涉案的建筑物的立柱、棚顶、彩钢板进行切割,对因破坏性拆卸行为所造成的建筑材料损坏等损失,属于直接损失,依法应予赔偿。经评估机构对建筑物的立柱、棚顶、彩钢板因切割、破坏造成的材料损失费(含残值价值)评估,评估材料损失市场价值为68875元,应当由镇政府赔偿泰戈公司材料损失68875元。

  最终,法院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判决镇政府赔偿泰戈公司直接经济损失68875元。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为环保项目拆迁镇政府强拆企业遮阳棚 法院判决赔偿近7万元”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邵阳不动产法务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budongchanfawu)提供邵阳市不动产法务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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