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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决定违法 冠领代理维权胜诉

  江苏省常州市xx公司主营煤炭业务,并在常州市某村有厂房。该房屋手续合法,证件齐全。因旧城区改建项目,煤炭公司所在区域被纳入拆迁范围,相关部门开始启动征收工作。但因补偿价格协商未果,所以煤炭公司拒绝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20年6月12日,征收方作出了征收决定。煤炭公司认为征收部门在作出决定前没有履行法定程序,该征收决定违法。于是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车欣律师、隗春绿律师代理此案。近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征收部门作出的【2020】xx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违法。

  被告征收部门称,涉及的地块基础设施落后,居住环境差,安全隐患多,为改善民生,提高居民生活需求,对该地块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法定情形,程序公开、透明、合法。征收部门也已提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原告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2015年3月18日原告将案涉房屋全部转让给某材料有限公司,原告已不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是本案的被征收人。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具备主体资格。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针对被告的抗辩,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原告所在村的征收项目为59户。根据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告未提交有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证据,所以案涉征收决定程序违法。

  第二,评估机构的选定是体现评估公正性的重要环节。无论是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前的补偿资企评估,还是征收决定公布前进行的事项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将产生权益的重大影响。被告未在期限内提交证明选定评估机构程序合法的证据,评估机构的选定违法。

  第三,被告在前置的选定评估机构违法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违法等情况下,仍作出征收决定,是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但地块的征收行为已完成绝大部分,请求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综上,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作出的【2020】xx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违法。

  征收补偿决定直接关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应当严格依法律程序作出。当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程序性规定防止房屋征收部门在实践中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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