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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设施农用地的办理问题

案情简介:委托人是2021年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水产养殖、渔业捕捞、水产苗种生产、水产品批发与零售等。为快速投产建设,2021年11月7日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符某某与一案外人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委托人又与村委会签订了《设施农业用地协议书》。为了完善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委托人向相关部门咨询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经镇政府释明“设施农业用地项目仅需备案”后,委托人于2022年6月向镇政府提交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材料。2022年12月20日,镇政府在未提前告知委托人,亦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情形下,径行将委托人案涉水产养殖厂强制拆除,导致原告水产养殖厂设施毁损,遂找到在明律师事务所李群杰律师团队进行维权。首先我们要先明确设施农用地的定义: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也包括部分工厂化作物栽培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而设施农用地的办理不同于其他审批程序,亦不需要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是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乡政府定期汇总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该案中,委托人设施农用地的备案经过半年多的时间都未能办理成功,遭到强拆维后还需要进行维权。事实上实践中设施农用地的办理难度大的案例比比皆是,短则几个月,长则近一年时间都未能办理成功。而现实中养殖产业本身就周期很短,行情上涨或下跌将直接影响决策,若备案时间长则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部分地区备案还需提供“四区一线”证明,暨自然资源局核查备案区域是否占用农田保护区,是否进入生态保护红线内;林业局需要核查备案区域是否符合林业规划,有没有在风景名胜区内。环保局需要核查备案区域是否在水源保护区内;文广局需要核查是否影响到了文化保护区。符合要求才可进行备案,而一套手续办完流程很长,最短也需要几个月的时间,甚至有一些搞养殖的农户索性不办理备案手续。未及时办理备案的设施农用地,当地政府就可以直接进行拆除吗?当地政府直接进行拆除的行为显然是不合理的,对于未办理备案的养殖场,应当责令当事人完善设施农用地手续,直接拆除对于部分当事人来讲会带来严重损失,尤其是水产养殖的农户,设备耗费资金很高,损毁会很大程度加重其生活负担,执法和行政部门直接认定为违建,或实践中常有的将其认定为农用地转建设用地,责令强制拆除,都违反了行政法的比例原则,适用法律不当,没有法律依据。在明律师提醒当事人:要多关注当地政策,依法依规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虽然备案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办理周期长,审批手续繁琐等问题。但我们还是要遵守制度,尽量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不办理备案直接生产经营,要多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如果自己的养殖场被政府认定为违建,责令强制拆除,甚至面临强拆,一定要积极维权,有条件也可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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