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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咨询:在外务工的农民工,不能享受当地土地征收补偿?看法院怎么判!京声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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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存在着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报告,农民工2021年全国农民工总量已经高达29251万人。那么,对于这部分离开居住地,进城工作的农民工,如果老家的土地有征收政策,当地政府能否以农民工不是本村常住农业人口为由,拒绝他们提供土地征收补偿呢?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这部分法律知识。

【案件回顾】

2011年初,因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建设需要,淮北市人民政府委托某区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对淮北市某区古饶镇刘庄等自然村的房屋及附着物实施征收。

刘红侠于1969年12月出生于平山村××自然村,1993年出嫁至某镇况楼村陈路口庄,其离婚后冒用他人的身份证长期外出打工。

1996年刘庄生产队调整土地时,刘红侠的承包地全部被收回。自1996年后,刘红侠未在刘庄村正常居住生活,在该村无房产和土地。

2012年12月,淮北市公安局经调查了解刘红侠基本情况后,于2013年11月5日为刘红侠补办了户籍。

因此,在2011年淮北市经济开发区对自然村实施土地征收时,负责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工作的某区政府,认为刘红侠不符合征收补偿条件,未对其进行相应补偿。刘红侠不认可某区政府的做法,遂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

在一审中,某区政府辩称: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建设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附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淮政办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标准按人口核算安置面积为每口人20㎡,人口核查登记截止日期之前的公安机关在册的常住农业人口。因刘红侠户籍系于2013年11月5日补办登记,刘红侠近20年没有经常居住在刘庄村,且无房产和承包地,故根据淮政办补偿方案,刘红侠不属登记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不应享有征收安置补偿待遇。

一审法院认可了某区政府是说法,判定刘红侠不符合安置补偿资格,驳回了她的诉请。

刘红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本案中,刘红侠还不属登记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在该村既无房产又无承包地,不符合“淮政办补偿方案”相关规定,故其要求给予20平方米安置房、土地青苗补偿款及公共用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刘红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刘红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败诉后,刘红侠仍然没有放弃,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这一次案情发生了反转。最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红侠是否应当享有征收安置补偿待遇。

首先,“淮政办补偿方案”规定,按征收项目的登记人口范围为:“人口核查登记截止日期之前的公安机关在册的常住农业人口。”本案中,淮北市公安局于2013年11月5日为刘红侠补办了户籍。该时间虽然晚于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的“人口核查登记截止日期”,但从淮北市公安局古饶派出所于2015年6月26日出具的《关于刘红侠户籍情况说明》的相关内容看,该户籍补办行为,系对刘红侠出生于平山村刘庄,且户籍一直未予迁出事实的确认,而非将其作为新迁入人口创建户籍。故而,该补办行为具有对刘红侠所拥有的平山村户籍溯及既往的追认效力。因此,虽然刘红侠的户籍补办行为发生在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的“人口核查登记截止日期"之后,但原审法院以此认定刘红侠系从户籍补办之日起方具有平山村户籍,并因之否认刘红侠被安置人员的身份,殊为不当,本院予以指正。

其次,本案庭审中,某区政府主张,由于刘红侠长期在外打工,故不属于“常住"农业人口,不符合安置人员条件。对此,法院认为,国务院于2006年出台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即使农民工长期在外务工,也不能因此以非“常住"为由,剥夺其所应享有的村民待遇的政策导向。

事实上,本案征收补偿方案《附件》中,已将“参军前为本村村民的现役军人和就读大中专之前为本村村民的在校学生“及“服刑后返还原籍及正在服刑的劳教人员”纳入了核查人口的范围。根据逻辑推理规则,上述人员同样并非“常住”于该村,而再审申请人却将其列为被安置人员,将合法外出务工人员排除在核查人口范围之外,显属同等情形区别对待,不符合“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因此,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其三,根据征收补偿方案所规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补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如选择产权调换,则按人口核算安置面积为每口人20㎡。鉴于刘红侠系平山村被征收土地的村民,且没有证据表明刘红侠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村民待遇,故其应当享受前述20㎡的安置面积,或相应的货币补偿。至于其所主张的土地青苗补偿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由于刘红侠出嫁后,当地根据惯例已将其土地收回,其亦未能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有效证件证明其享有土地使用权或在相关土地上实际从事耕种,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而其提出的公共用地补偿款问题,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故刘红侠无权直接向某区人民政府主张该笔款项,对该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最高院判定,撤销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并作出最终判决:淮北市某区人民政府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80日内,根据“淮政办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对刘红侠进行安置补偿。

【律师分析】

依据国务院关于农民工问题的政策导向,不能以农民工常年在外务工,非在本村“常住”为由,剥夺其应享有的土地征收补偿待遇。其次,征收补偿方案已将其他同样本村非“常住”的人员列为受补偿人员,从平等公正的角度出发,合法外出务工人员亦属于本村常住农业人口,应给予相应土地征收待遇。

然而本案中的某区政府,以刘红侠系补办户籍且常年不在村居住为由,拒绝对其进行安置补偿,属于资格认定错误。一审和二审中未支持刘红侠的诉请,主要是认为她的户籍是在征收方案出台后补办的,过期了不符合资格,然而最高院却认为,刘红侠的出生地就在自然村,她的户籍属于“补办”而非“新办”,所以某区政府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其补偿待遇。不得不说,最高院的判决是紧跟国家政策,充分保障了外出务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让我们感受到了法律中的温度。

最后,借由本案,我们也鼓励广大网友,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问题,一定不要自认倒霉,而是应该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北京律师给大家整理的“在外务工的农民工,不能享受当地土地征收补偿?看法院怎么判!”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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