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中一项很重要的标准就是该居民是否拥有补偿安置资格,而该资格一般以户籍为标准,但又存在很多细节,那么在实践中又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海南三亚房屋拆迁安置案例故事:
1958年10月付文香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槟榔村民委员会黄京二组,1980年付文香与苏运清结婚,婚后户籍迁至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槟榔村民委员会槟榔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槟榔三组),一直务农。付文香夫妇先后生育苏生、苏燕、苏英、苏梅及苏善洁五名子女。1990年,付文香开始建设案涉房屋。1998年4月,苏运清因病去世。2005年8月29日,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向付文香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自1996年7月1日至2027年7月1日,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包括付文香、苏生、苏燕、苏英、苏梅五人,付文香系承包方代表。此后,苏生与符小飞结婚后单独分户,二人生育苏家奇、苏家誉。苏梅生育张淼。2019年4月2日,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槟榔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槟榔村委会)及槟榔三组出具证明,证实付文香及苏生等四子女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2018年12月26日,槟榔村委会出具一户一宅证明,证实付文香案涉房屋系其在槟榔村委会的唯一住房。2019年5月27日,槟榔村委会及槟榔三组出具证明,证实付文香系槟榔三组原籍村民。
付文香丈夫苏运清生前系原海南省三亚市卫生防疫站科员。1993年12月,苏运清与原海南省三亚市卫生防疫站签订《三亚市职工公有住房买卖合同》。1994年,苏运清申领了201号住房一套,并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其个人名下。2010年9月9日,苏生、苏善洁经付文香同意,将201号住房公证至其二人名下,并按《三亚市职工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办理了100%产权。2014年1月21日,苏生、苏善洁与案外人初浩然签订《三亚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将201号住房转让给初浩然。
2017年11月9日,天涯区政府公布《三亚市天涯区抱坡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了征收范围四至界限及征收拆迁主体为天涯区政府。付文香位于槟榔三组的案涉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补偿安置方案》第四条对安置对象的认定作了规定,分别规定了六类安置对象的认定标准,其中第一项安置对象,即对原籍村民的认定作了规定,原籍村民是指户籍在槟榔村委会,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是槟榔村委会常住人员,具有槟榔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
该方案第六条对征收补偿安置作了规定,其中第(五)款第4项规定符合本方案规定的(一)至(六)类安置条件但在三亚市内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人员,其在槟榔村的现有房屋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1)现有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的,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标准给予补偿,装修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补偿。
2018年1月9日,付文香、苏生作为户主分别签订签约意向书,其中付文香作为户主的家庭成员还包括苏善洁;苏生作为户主的家庭成员还包括符小飞、苏家奇、苏家誉。2018年1月12日,苏梅作为户主签订签约意向书,其家庭成员还包括张淼与苏善洁。2018年12月28日,苏生在《征收补偿表》上签字确认现居住房屋面积65.02平方米,家庭人口数为4人,人均安置房屋面积85平方米,应得安置房面积340平方米,安置方式为房屋置换+货币补偿,选择安置房面积240.68平方米,剩余安置房面积99.32平方米。同日,苏梅在《征收补偿表》上签字确认现居住房屋面积65.02平方米,家庭人口数为3人,人均安置房屋面积85平方米,应得安置房面积255平方米,安置方式为房屋置换+货币补偿,选择安置房面积156.74平方米,剩余安置房面积98.26平方米。
上述两份《征收补偿表》均经天涯区政府审核通过。2019年1月22日,天涯区政府与苏生、苏梅分别签订了两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苏生作为户主签字确认其户籍人口数为4人,分别是苏生、符小飞、苏家奇、苏家誉。苏梅作为户主签字确认其户籍人口数为3人,分别是苏梅、张淼、苏善洁。苏生、符小飞、苏家奇、苏家誉4人共获得安置房三套,面积分别为84.08平方米、78.23平方米、78.37平方米,天涯区政府向付文香支付了50000元生活困难补助款。案涉房屋于2019年3月1日拆除完毕。
付文香称:付文香作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及槟榔三组的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作为被征收对象获得相应补偿安置。原审法院及天涯区政府均以付文香的配偶享受过福利分房为由认定付文香不享有补偿安置权利,存在错误。《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系以个人而非家庭为单位,原审法院以付文香子女已获得补偿为由认定付文香不能获得补偿,请求判令天涯区政府按《补偿安置方案》中“原籍村民”标准对付文香进行补偿安置。
而天涯区政府认为:付文香不属于《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的“原籍村民”。根据《补偿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籍村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户籍在槟榔村委会,在《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前属于槟榔村委会常住人口,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付文香于1993年与其丈夫在海南省三亚市市区享受了单位福利分房,其不再属于槟榔村委会的常住人口,同时参照《补偿安置方案》第四条第六款及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因付文香已在三亚市区享受了福利分房,便不属于补偿安置对象。天涯区政府已经根据付文香一家的实际情况维护了其家庭成员的利益,如再给予付文香个人补偿,将会与其家庭成员的已得利益相冲突。综上,请求驳回付文香的请求。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付文香是否属于《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的“原藉村民”;天涯区政府以付文香配偶在城镇享受过福利分房为由,对付文香不予补偿,是否符合《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
关于付文香是否属于《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的“原藉村民”的问题。《补偿安置方案》第四条明确第一类安置对象为“原籍村民”,并明确规定“原籍村民”是指户籍在槟榔村委会,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是槟榔村委会常住人员,具有槟榔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付文香提交了证据证明其户籍在槟榔村委会,在槟榔村委会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案涉房屋系其在槟榔村的唯一住房。槟榔村委会及槟榔三组亦出具证明,证实付文香系槟榔三组原籍村民。因此,应认定付文香属于槟榔三组“原籍村民”身份。
天涯区政府辩称付文香在海南省三亚市市区拥有过房屋,不属于槟榔村的常住人员。但根据天涯区政府提交的证据,该套房屋已于2014年1月21日转让给他人,天涯区政府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付文香实际并未居住在槟榔村,因此,天涯区政府该项辩论意见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天涯区政府以付文香配偶在城镇享受过福利分房为由对付文香不予补偿,是否符合《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的问题。天涯区政府辩称参照《补偿安置方案》第四条第六款及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应认定付文香不属于补偿安置对象。
经审查,《补偿安置方案》第四条系对安置对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安置对象有六类,包括原籍村民、转户村民、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外嫁女、外出工作人员、其他情形人员。其中第六款即是对“其他情形人员”的规定。很明显,“其他情形人员”并不包括“原籍村民”。根据前述认定,付文香属于《安置补偿协议》规定的“原籍村民”,而不属于“其他情形人员”。另《安置补偿协议》第六条系对“征收补偿安置”的规定。该条规定的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回迁安置、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相结合三种方式。根据该条规定,原籍村民享有人均一定面积的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另享有对现有房屋、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该条第五款仅是对“现有房屋、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补助)”的规定,不涉及补偿安置资格问题,也不涉及被征收人应享有的其他补偿权利。根据上述规定,不能得出在三亚市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原籍村民”,便不再享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货币补偿、回迁安置等补偿安置权利的结论。故本院对天涯区政府有关付文香的配偶享受过福利分房,则不再属于补偿安置对象的辩论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付文香要求天涯区政府按案涉《补偿安置方案》中“原籍村民”的安置标准对其进行补偿安置,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本院予以支持。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对象应如何认定?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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