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房子烂尾了,贷款需要继续还吗?
绝大多数人在购买新房时会选择按揭贷款方式,但是近年来因各种问题导致的“烂尾楼”事件层出不穷。那么当出现“烂尾”,开发商无法交付房屋时,银行的按揭贷款还需要继续还吗?
经典案例
2015年8月12日,王某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商业用房。王某某首付50%左右后剩余房款按揭贷款。
2015年8月14日,王某某等三人与银行、某置业公司签订《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以案涉房屋作为抵押,某置业公司作为保证人。银行按约支付款项,王某某按月归还贷款,但某置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
2017年2月,王某某等三人以某置业公司、银行为被告提起诉讼,最终判决解除前述三个合同;某置业公司返还王某某已支付的首付款本息和已归还的银行贷款本息;由某置业公司返还剩余按揭贷款。
2018年4月,银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等三人与某置业公司共同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争议焦点
由于开发商原因导致无法交房,剩余的按揭贷款由谁偿还?由购房人继续负担吗?
法院观点
《商品房预售合同》、《贷款合同》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的按揭贷款由开发商偿还。
**,《贷款合同》解除后,贷款由谁返还的问题。因置业公司原因致使《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故应由出卖人置业公司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银行,购房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第二,《贷款合同》中相关格式条款的效力。“购房人需要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这一条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贷款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的本金及利息直接返还给贷款人而非购房人(借款人),故该格式条款不具有拘束力。
第三,商品房按揭贷款商业模式下,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应保持平衡、公平。若按合同约定处理,则本案购房人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
律师提醒
论法律师提醒购房人,在购买预售新建商品房时,一定要审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意查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手续,查看开发商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等是否齐全,确认商品房是否合法销售。
一定记得所有款项直接存入对应的资金监管账户,不得存入开发企业其他账户!最后,不轻信口头宣传和承诺!
邵阳不动产法务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budongchanfawu)提供邵阳市不动产法务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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