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县城临街酒店评估价仅为4000元/平方米,共有产权人陈先生对该价格不认可,拒绝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收到征收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陈先生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征收补偿决定。近日,该案迎来胜诉判决。
县城临街酒店 每平估价四千
陈先生是河南商丘某县人。他在几年前与朋友合作购买了县城主干街道旁的一处商住房,并将房屋装修为酒店宾馆,用于整体出租经营。得益于地段优势,酒店租金每年递增,收益颇丰。2018年,当地县政府开始对街道两侧的房屋进行信息调查登记并组织评估,准备进行房屋征收。
2020年4月21日,评估公司对陈先生的这处临街房作出评估报告,并于半个多月后将评估报告送达陈先生。陈先生得知评估结果,吃了一惊,4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连县城的住宅都买不到。他认为房屋评估价值严重偏离市场价,所以拒绝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021年4月27日,县政府依据上述评估报告作出第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载明:因陈先生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其未与县政府达成补偿协议,县政府决定对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陈先生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为维护自身权益,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第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法院作出判决 撤销补偿决定
2021年10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庭上,被告县政府答辩称:在被征收人没有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的情况下,征收部门在公证机关的见证下,通过抽签方式依法选定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作出的评估报告能够反映房屋的真实价值,是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依据。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冠领律师指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作出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第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认定涉案房屋用途为商住,而在选择产权调换中只提供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未提供商业房屋,说明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内容不完整;
第二,评估报告中只有商业房屋的评估价值,未对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而且该评估报告出具时间为2020年4月21日,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时间为2021年4月27日,评估报告已经超过有效期为一年的期限,故评估程序不合法。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意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之规定,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县政府2021年4月27日作出的第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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