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在宅基地上拆旧建新获批,但旧建筑未全部拆除,被征收后旧建筑能获得补偿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蒋政(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是湖南某地的村民,他和妻子共有三名子女,蒋诚、蒋勤和蒋云。1979年,蒋政经许可在村里建了一栋房屋,1988年6月的该房屋的《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登记表》载明,该房屋建筑面积276.8平方米。
1992年,蒋诚的弟弟蒋勤申请在父亲蒋政所占宅基地上拆旧建新,蒋勤拆除了部分房屋并新建房屋370平方米。当时,蒋诚外出求学户口已经迁出并留在大城市里发展,所以新建的房子中蒋勤占有190平方米,蒋云占180平方米,有关部门确权发证。不过,原来老宅未拆除的部分留给了蒋诚。
2020年5月,《城中村改造项目拟征地公告》,蒋政1979年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未被拆除的部分位于征收范围。征收过程中,蒋诚主张该房屋是他父亲留给他的,他2018年退休,为照顾有病的母亲,就回到老家并一直居住在老屋。
但街道办认为涉案房屋属拆旧建新时应拆除的旧屋,与蒋诚无关,遂于2021年9月4日拆除了涉案房屋。蒋诚不服,提起诉讼。
冠领说法
蒋勤对其父亲于1979年建设的房屋申请宅基地上拆旧建新时保留涉案房屋未予拆除,有其历史原因。在蒋诚并非毫无依据向征收部门主张房屋权利的前提下,征收部门应考虑蒋诚对涉案房屋的权属问题。在蒋诚的兄弟姊妹均认可涉案房屋系父亲留给蒋诚的老屋的情况下,街道办既未征得蒋诚同意又未通知蒋诚,就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四十四条的程序规定,应确认违法。
最终,法院确认街道办于2021年9月4日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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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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