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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拆迁补偿律师-农村已转让的宅基地拆迁如何分配补偿

  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在农村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而不能向非农村组织成员转让。那么,已经转让的宅基地拆迁该如何分配补偿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广东拆迁补偿律师-农村已转让的宅基地拆迁如何分配补偿

  广东广州的于先生与李某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以60万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对方,并约定如遇到拆迁,该宅基地上的一切拆迁补偿归李某所有。该地被征收,于先生向李某支付249万补偿款,但李某却以《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为由,要求于先生还要返还当初的全部转让款以及房屋装修损失。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定身份相联系,具有福利性质和保障功能,不得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土地管理法》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本案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涉及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但该宅基地及地上建筑被征收,于先生和李某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已转为拆迁补偿利益的分配。

  于先生在领取补偿款后已支付给李某,符合双方关于拆迁补偿利益处分的约定,李某再索要签订无效合同导致的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支持。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广东拆迁补偿律师-农村已转让的宅基地拆迁如何分配补偿”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免费热线400-8787-666.联系律师后可见面详细咨询!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

  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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