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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决定未做到这几点,被判违法!

【案件回放】


赵某在西安市某区某巷某街合法拥有土地及房产。某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赵某房屋进行征收,并对小区大门、围墙进行破坏。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赵某通过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相关征收文件。某区相关部门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公开答复。后赵某通过网上查询得知某区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

赵某认为,某区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庭审中,某区相关部门答辩称,被诉行政行为内容合法,程序正当,法律法规依据充分,请依法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经法院审理,某区相关部门虽具有作出被诉《征收决定》的职权依据,所涉改造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但其所作《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没有专户存储,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且公告程序不当,应予撤销。

但考虑到被诉《征收决定》所涉区域改造项目符合公共利益,区域内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撤销被诉《征收决定》将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应确认违法。某区相关部门应对补偿资金的足额到位等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确保被征收人补偿安置利益得到切实保障。故判决确认某区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责令某区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所涉征收补偿资金的足额到位情况采取补救措施。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案中,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涉案征收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论经专家评审同意,维稳部门同意备案。案涉征收项目经某区相关部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但案涉征收项目没有设立征收补偿费用专用账户,某区相关部门提交的证据亦无法充分证明其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已经足额到位、专户存储。另,某区相关部门作出征收决定后的公告程序不当,赵某的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另外,作出征收决定后,要依法作出公告。如果行政机关未按上述程序作出征收决定,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邵阳不动产法务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budongchanfawu)提供邵阳市不动产法务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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