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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屋按违建拆除,属认定事实不清,违法行为!

【案件回放】



陈某系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村民,于2016年2月取得某镇相关部门核发的宅基地登记卡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20年9月4日,某镇相关部门向陈某送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次日就将涉案房屋及其地上附属光伏发电设施全部拆除。强制拆除前,某镇相关部门从未向陈某送达过《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催告通知书》,致使陈某丧失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在强拆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并且拆除对象为陈某享有合法使用权、居住权的宅基地上房屋,强制拆除当日为法定节假日。陈某认为,该《强制拆除决定书》从程序、实体内容、具体执行均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陈某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某镇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

庭审中,某镇相关部门答辩称,其拆除某镇某村某路×号房屋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陈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某镇相关部门将涉案房屋全部按照违法建设予以拆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且其实施的强制拆除房屋及光伏发电设备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因该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法判决确认某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陈某所建房屋、光伏发电设备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已建成的违法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的时间、依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违法建设当事人是自然人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违法建设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前款规定的应当到场的人员拒不到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邀请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或者公证机构作为见证人见证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的实施。行政执法机关对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应当制作笔录并全程录像。

本案中,某镇相关部门在陈某针对《限期拆除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就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且在强制拆除时未依照前述规定制作笔录及物品清单。故,某镇相关部门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瀛台律师提醒】



镇级相关部门对其规划区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具有责令限期改正的法定职权;逾期不改正的,具有拆除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但在强制拆除前应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否则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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