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政规〔2020〕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县级各双管单位,县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宾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2020年8月3日
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被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县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负责本县集体土地征收的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并负责部分重大项目的土地征收具体实施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是签订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协议的主体(甲方)。
县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农业、文广体旅、市场监管、税务、林业、供电、信访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按照程序和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结合我县政府购买服务实际情况,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履行政府采购手续,鼓励由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向承接主体购买征地拆迁安置服务,并根据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费用。
第四条本县范围内集体土地根据地理位置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划分为六个征地区片。项目涉及行政村(社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按所在区片标准结合地类执行。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农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所在行政区周边农村组织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辖区相关部门在征地完成后及时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与土地情况进行登记,报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其剩余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参照《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征收土地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八条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县城(镇)总体规划以及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拟定征地范围,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由用地单位向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延期手续。
在土地征收预公告有效期限内,县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税务、供电、供水等部门应当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相关许可证照的审批手续。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
第九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就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需安置农业人口数、安置途径,以及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进行书面调查确认。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征地依法报批前,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征地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丈量清点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权利人协商土地补偿、安置等事宜。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方案依法经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分别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前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告。
第十二条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征地机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经县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核准后,由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向权利人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三条 权利人对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经协调仍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协调情况、处理意见,附上权利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或意见的书面记载材料,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报送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权利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权利人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 定书》。
第十五条超过《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权利人拒绝交出土地或拒绝搬迁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被征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提存手续,县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负责整理相关材料报送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宾阳县征收集体土地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格补偿。征地区片综合价格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用等。
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区位、类别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3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
青苗补偿费按实际计算。
征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乘以相应区片、地类的征地区片综合价格计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期限内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土地的,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因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当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的农业人口。具体安置人数按被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计算出现小数的,按四舍五入处理。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享受过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自谋职业补助的,计算安置人数时应当扣减原已经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第十八条因征地需要安置的,除按法律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安排产业用地等方式拓宽安置途径。在符合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由征地机构、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具体的方式进行协商,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费用纳入征地成本。产业用地上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含管线迁移)、用地报批及“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费用由县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拨款。
第十九条产业用地土地性质分为集体和国有两种。产业用地须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报批和供地手续后方可使用。国有土地性质的产业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产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用于发展第二、三产业,或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创办企业。
第二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被征地农民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各镇人民政府征地机构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符合享受对象名单和人均征地亩数,具体参保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 本章所称的房屋拆迁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应当按要求向征地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征地机构应当按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认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坚决遏制、打击违法抢建行为。对于非法买卖土地上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对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用地、建房批准证明材料,经核实确属一户一宅和未建设住宅的,参照重置价方式进行补偿,其余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可以实行置换安置方式或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选择购买经济适用房。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住宅房屋被拆迁需要转学的,由征地机构出具有关证明,县教育部门根据被拆迁人拆迁后的实际住址,参考学校学位情况相对就近安排就读。
第二十八条 用地单位应当负担被拆迁人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被拆迁人,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因房屋拆迁需要安置的人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基础上,根据一项目一方案原则组织 实施。
第三十条居民与其家庭成员共有住宅房屋的,属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人口,且其本人及现婚配偶从未购买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者租住廉租房,但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前已办理了退房手续,并经政府组织调查、公示和确认程序后,可以按《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村民自治原则,公开、透明、合理地分配使用征地补偿款,协调解决内部补偿款分配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征地工作纳入常规性监督检查范围,对违反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有关规定的,责令进行改正。
第三十三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人员在征地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冒名顶替、冒领征地补偿费用,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影响社会稳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要实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由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临时过渡费等具体补偿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公布,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临时过渡费以及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拓宽安置途径所需的费用,按规定程序通过县财政支付。
第三十七条《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为3年。2017年7月5日发布的《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宾政规〔20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为实施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府规〔2020〕12号),结合我县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统计和评估的有关数据,制定如下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划分及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标准(该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其中鱼塘、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水田/旱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林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单位:元/亩
|
第一区片 |
第二区片 |
第三区片 |
第四区片 |
第五区片 |
第六区片 |
|
区片综合地价 |
修正系数 |
43020 |
40095 |
39029 |
38112 |
37007 |
35283 |
水田/旱地补偿标准 |
1.05 |
45171 |
42100 |
40980 |
40018 |
38857 |
37047 |
林地补偿标准 |
0.5 |
21510 |
20048 |
19515 |
19056 |
18504 |
17642 |
(一)第一区片:
宾州镇:新廖村、蒙田村、芦圩农业村、陆村、蒙村;
黎塘镇:龙胜村、吴江村、黎塘农业村;
新桥镇:新桥社区、大庄村。
(二)第二区片:
宾州镇:七里村、基塘村、顾明村、文伟村、六和村、吴村、王明村、国太村、展志村、黄卢村、新模村、古城村、宝水村、呇塘村、长岗村、太乡村、北街村、勒马村、三韦村、新宾农业村、六岭村、恭村;
黎塘镇:帽子村、补塘村、龙公村、新圩村、凤鸣村、司马村、三和村、青山村、三李村;
甘棠镇:甘棠社区;
新桥镇:大罗村、大林村、三才村、三友村、立新村、民范村、甘村、大仙村、新和村、马村;
大桥镇:大桥社区;
武陵镇:武陵社区、武陵村委;
中华镇:中华社区、蒙记村;
古辣镇:义陈社区、古辣社区;
露圩镇:露圩社区;
王灵镇:王灵社区、东湖农场。
(三)第三区片:
黎塘镇:欧阳村、启明村;
甘棠镇:那宁村、南桥村、新宁村、八合村、合庄村、五合村、那河村、邓村、旺龙村;
思陇镇:祥华社区;
新桥镇:林堡村、白岩村、白花村;
新圩镇:四镇社区;
邹圩镇:邹圩社区;
大桥镇:石壁村、六龙村、大程村、红桥村、连朋村、丰州村、明新村、兴宁村、罗江村、红村、新道村、长范村、水美村;
武陵镇:理化村、白沙村、廖村、杨山村、马王村、云梯村、云岭村、廖寨村;
中华镇:上施村、育才村、新塘村;
古辣镇:新胜村、刘村、联泉村、马界村;
露圩镇:浪利村、八凤村、上塘村、周黎村;
王灵镇:义和村、八岭村、七新村、秀山村、黄兴村、大宁村、三择村;
和吉镇:大邦社区;
洋桥镇:洋桥社区。
(四)第四区片:
思陇镇:贵龙村、南关村、昆仑村、黄冠村、六合村、六盘村、益宪村、太守社区、太新村、兰田村、六章村、秀英村、六高村;
新圩镇:公义村、三塘村、梁凤村、黄凤村、共和村;
邹圩镇:同德村、古莲村、七星村、同礼村、长安村、同仁村、六新村、永和村、中南村、高龙村、长新村;
大桥镇:周岭村、三王村、五七村;
中华镇:三军村;
古辣镇:平龙村、稔竹村、新兴村;
和吉镇:惠良村、伶俐村、三民村、平桥村、燕山村、岭甲村;
洋桥镇:廖平农场、蓬塘村、茂凌村、赤坭村、葛村、坐椅村。
(五)第五区片:
新圩镇:上国村;
邹圩镇:新华村、白山村、龙塘村;
和吉镇:华罗村、新安村;
洋桥镇:东黎村、凌达村、那马村;
陈平镇:新安村、名山村、上峰村。
(六)第六区片:
宾州镇:中兴村、南山村、德明村、六明村、河田村、碗窑村;
新桥镇:清平村;
王灵镇:张安村、芳雷村;
武陵镇:六蒙村、四才村、沙井村、留寺村;
陈平镇:和平村、平天村、五星村、义平村、陈平社区、文华村、高田社区;
思陇镇:平安村、马岭村、六岑村;
甘棠镇:洪信村、六律村、八德村、高棠村、那冷村;
露圩镇:百合村;
古辣镇:龙额村、六窑村。
(七)依法收回国有农、林、牧、渔等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所在行政区周边农村组织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新增行政村,参照所属行政辖区内相邻行政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八)地方交通、水利、管线工程以及其它公益性建设用地征用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国家重点工程征用土地补偿遵照相关政策执行。
(九)城镇扩建、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工业集中区开发用地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上述标准执行,并按征地面积的10%留置作为村集体三产用地。三产用地也可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对在征地中留置的三产用地运行管理,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对已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落实;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报批前期工作程序,并已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征收土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落实。对已与各生产小组签订土地征用协议的,征收土地补偿按征地协议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对于经营性果园、经济林、苗圃,原则上按每亩计算,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估价确定)
(一)零星种植青苗及农作物的补偿费。
零星种植青苗一般指利用房前屋后、宅旁隙间、田间地头、鱼塘塘基等土地上零星种植的作物,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芭蕉、香蕉:高为0.3—1米的,每株4—7元;高为1米以上且未结果的,每株13元;已结果的,每株49元。
2.木瓜:木瓜苗,每株4元;未结果的,每株10元;已结果的,每株25元。
3.杉树、松树、柏树、相思树、苦楝树、桉树、桂皮树、杂木:φ10cm以下的,每株7—19元;φ10—20cm的,每株27—43元;φ20cm以上的,每株73—97元。
4.榕树、樟树:树苗,每株4元;φ5—10cm的,每株19—49元;φ10—20cm的,每株61—303元;φ20—30cm的,每株363—605元;φ30—40cm的,每株605—968元;φ40—60cm的,每株968—2420元;φ60cm以上的,每株4235元。
5.五眼果树、桐油树:φ5cm以下的,每株3—4元;φ5—10cm的,每株5—7元;φ10—40cm的,每株9—13元;φ40cm以上的,每株13—37元。
6.零星桑树、水葡萄、无花果、柠檬、石榴、梅子、万寿果、柿子:φ5cm以下的,每株7—9元;φ5—10cm的,每株13—25元;φ10—20cm的,每株31—43元;φ20cm以上的,每株49—61元。
7.葡萄:1年生产期以下的,每株5—7元;2年生产期的,每株7—19元;3年生产期的,每株19—31元;4年生产期以上的,每株31—55元(成片种植的按每亩计算,具体补偿参照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估价确定)。
8.芒果树、柑果、柚子树、橙果树、杨桃树、桃树、扁桃树、枇杷、黄皮、沙梨、三华李、番石榴、人参果:φ5cm以下的,每株7—13元;φ5—10cm的,每株19—61元;φ10—20cm的,每株61—121元;φ20—30cm的,每株121—242元;φ30cm以上的,每株303元。
9.龙眼树、荔枝树:φ3cm以下的,每株13—37元;φ3—5cm的,每株37—73元;φ5—15cm的,每株73—303元;φ15—40cm的,每株303—847元;φ40—60cm的,每株847—3025元;φ60cm以上的,每株4840元。
10.木菠萝树、榄树:φ5cm以下的,每株7—25元;φ5—10cm的,每株25—73元;φ10—40cm的,每株73—182元;φ40cm以上的,每株182—363元。
11.千里香:小至大,每株7—25元;单竹:每株2—3元;撑蒿竹:每株4—6元;甜笋竹:每株6—9元;担挑竹:每株6—11元。
12.观音麻、榄核莲:每株2元。
13.芋蒙:每株2元。
14.木必子:每株5—7元。
15.棕叶:每张1元。
16.成片桑树:968元/亩。
17.玉米、黄豆、花生:968元/亩。
18.红薯、木薯:605元/亩。
19.宿根蔗:605元/亩。
20.莲藕:苗期1815元/亩,生长期3025元/亩。
21.火龙果、桑葚、脆皮桔、百香果:(1)连片:种植苗5000元/亩,未挂果的7000—10000元/亩,已挂果的15000—18000元/亩(含种植配套设施);(2)零星:视大小30—50元/棵。
22.新种植2个月以内的农作物适当补偿种子、肥料及人工费,242元/亩。
23.水稻、甘蔗(糖蔗)按生长期给予1210—3630元/亩补偿。
24.鱼塘按生长期给予1210—3630元/亩补偿(对于承包水库的,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补偿)。
25.胡萝卜前期按1210元/亩,中、后期按3630—4840元/亩补偿。
26.成片速生桉林前期按1100元/亩,中、后期按2200—4400元/亩补偿。
27.牛大力、草莓:种植苗3000元/亩;未挂果的4000—6000元/亩;已挂果的8000—10000元/亩。
(二)本办法未列到的青苗、农作物参照当时市场价给予补偿;其他配套农业设施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征用、使用土地上的林(果、竹、苗)木每亩种植面积补偿不能超过合理棵(蔸)数,超过合理棵(蔸)数的按合理棵(蔸)数计算补偿,不达到合理棵(蔸)数的按实际种植棵(蔸)数计算补偿。
(四)对于观赏性、药用性等名贵树种原则上不进行征收补偿,只发放迁移补助费,并由观赏性、药用性等名贵树种的权属人自行进行迁移,迁移补助费参照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果计算。
(五)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青苗权属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迁移补偿协议,并积极自行迁移的,给予适当奖励。
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广西宾阳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重置价格表(按建筑面积)。
房屋类别 |
编号 |
房屋等级 |
价格(元/m2) |
主要条件及标准装修 |
框架 结构 |
1 |
框架一等 |
979 |
钢筋混凝土框架,现浇混凝土板楼地面,铁门或防盗门,三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干粘石、马赛克或条砖,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
2 |
框架二等 |
924 |
钢筋混凝土框架,现浇混凝土板楼土面,木门或铁门,三轨铝合金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批灰或石米,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
|
3 |
框架三等 |
880 |
钢筋混凝土框架,现浇混凝土板楼土面,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
|
砖混 结构 |
4 |
砖混一等 |
858 |
铁门或防盗门,三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干粘石、马赛克或条砖,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
5 |
砖混二等 |
770 |
木门或铁门,铝合金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外墙面为批灰或石米,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
|
6 |
砖混三等 |
715 |
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
|
砖木 结构 |
7 |
砖木一等 |
550 |
木屋架、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木门窗,外墙面批灰,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
8 |
砖木二等 |
440 |
木屋架、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木门窗,外墙面批灰,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有厨房或卫生间。 |
|
9 |
砖木三等 |
330 |
木屋架、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水、电设施到位,有厨房或卫生间。 |
|
简易 结构 |
10 |
简易一等 |
275 |
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局部刮腻子,水、电设施到位。 |
11 |
简易二等 |
220 |
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水、电设施到位。 |
|
12 |
简易三等 |
165 |
木檩条承重,水泥瓦或石棉瓦屋面,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水、电设施到位。 |
(二)其它结构。
1.杂物房、禽畜舍等按165元/m2给予补偿;露天厕所267元/座。
2.围墙:按墙面面积计,青砖134元/m2;红砖121元/m2;水泥砖110元/m2;泥砖37元/m2(屋面女儿墙按围墙拆迁面积补偿)。
3.室内贴地板砖按110元/m2给予补偿。
4.待建房基础:用片石砌基础的363元/m3;素混凝土基础的400元/m3;钢筋混凝土基础的666元/m3。
5.墙面批砂浆的在相应结构档次单价的基础上增加5%,批砂浆并刮腻子的增加10%。
6.家庭式:水井(含手摇式)每眼补偿2000元;水池补偿350元/m3;沼气池补偿400元/m3;水泥晒场(含室外水泥地板)99元/m2;石灰砂(三合土)晒场33元/m2。
7.属于公共设施的水井、水池、水塔、候车厅等,由拆迁人按有关规定回建。
(三)拆迁过渡费:1—2人的每户每月803元;3—4人的每户每月1067元;5人以上的每户每月1320元。上述各项一次性补偿12个月。搬迁费:每户1210元。
(四)装修标准超过上述规定范围的被拆迁房屋补偿费由双方协商并按实际产生的费用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估价确定。
(五)坟墓迁移费。
1.骨坟:每座坟墓1100元;
2.血坟:葬一年内4400元,二年内3300元,三年及三年以上2200元;
3.一坟多罐的,多罐部分:330元/罐。
4.根据征地项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相应的搬迁奖励。血坟迁移需要殡仪馆迁移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征地单位另行支付。
(六)电力、电信、光缆设施恢复标准由拆迁单位参照相关工程补偿标准给予回建或恢复原功能。
凡征地公告公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新建建(构)筑物或新种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本标准实施之前各项目征地拆迁遗留问题按原定标准执行(项目征地时间以发布征地公告时间为准)。
五、补充说明
(一)未列入规定的建(构)筑物,根据实际情况,按市场价格确定补偿单价。
(二)沿线饮用水管迁移,由项目业主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
(三)未经批准的违法建(构)筑物不予补偿,由违法建(构)筑物业主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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