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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不明确,违约谁负责?

律师解答:如果合同内容不明确,或者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这种情况一般会被视为双方都有过错,合同将被终止,押金被退还,且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 因此,本案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不能继续履行,应当终止。现在,根据双方的证据和法庭听证陈述,我们将分析合同履行过程中哪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首先,《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黄某支付定金的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贷款函处理完毕,后来在附件中约定,买家黄某和卖家刘某共同负责偿还涉案房屋的银行贷款,买家黄某是以首付形式分担26万元住房抵押贷款。但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偿还银行抵押贷款的时间,因此双方并未就首付时间达成一致。至于卖方刘某提出的抗辩理由是,他已于2017年12月26日取得银行提前还款收据,故买方黄某应于2018年3月26日支付首付款,因为卖方刘某所说的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协议中约定,买家黄某对此予以否认,不予接受。当合同不明确时,双​​方应协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卖方刘某与买方黄某未能达成协议。因此,上述合同不明确的情况不能消除。其次,卖方刘某致函买方黄某,催促其履行义务,前提是买方黄某不履行首付款义务。但如前所述,《房屋买卖合同》在首付时间不明确的情况下,卖方刘某延迟买方黄某支付首付款的理由无法成立。
另外,姚某知道《房屋买卖合同》中留下的地址后,曾致函赖某某,而赖某某与黄买家之间并无明确的书面委托文件。因此,姚氏的发信行为本身就存在缺陷。在赖某某未出庭陈述且买家黄某否认收到姚某发送的信件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姚某发送的信件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卖方刘某在未与买方黄某明确合同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他的行为显然是不恰当的。第三,作为涉案房屋的买家,黄买家提交的证据显示,在申请抵押贷款时,贷款金额、收入、房屋总价等均不真实。而且,黄买家在微信对话中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做出了肯定的回应。因此,黄买家上述贷款申请行为不妥。最后,申请贷款后,根据广州诚出具的《情况说明》,但买家黄某未能缴纳上述费用,导致贷款无法继续。就连黄买家自己也有过错。同时,在贷款未获批准时,买家黄某也没有及时表明立场,表示可以一次性付款或申请另一次抵押贷款。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申请抵押贷款应该是买家黄某的首要义务。综上所述,若《房屋买卖合同》首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确,买方黄某和卖方刘某均存在过错,则应各自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因此,法院综合评估,终止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刘某将收到的6万元押金退还给买方黄某。至于黄买家要求卖家刘承担违约金、律师费、代理费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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