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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不还钱,我怎么才能要回欠款

在现实中,如果遇到别人借钱不还,此时也不用太着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来追讨借款。

      (一)和解方式。

      1、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

      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

      2、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也可请第三者“牵线搭桥”,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

      协商解决债务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自愿;(2)合乎法律法规规定;(3)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调解方式。

      1、债权人如果不想伤和气、结怨仇并迅速化解债务纠纷,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

      (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

      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仲裁方式。

      1、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

      2、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

      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

      3、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

      (四)诉讼方式。

      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

      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

      诉讼的优势表现在:1、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

      2、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

      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理期限简易程序为3个月,普通程序为6个月;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

      法院判决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五)申请支付令方式。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2、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申请先予执行方式。

      1、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

      2、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3、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3)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4)须有当事人的申请;(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七)申办强制执行公证法。

      1、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2、采用这种方式,使债权人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节约了诉讼费用,不失为一种简便而高效的讨债方法。

      3、当事人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即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2)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等;(3)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4)其他有关材料,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证明;(八)优先受偿权法。

      1、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抵押或质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的义务人,不支付保管费、加工费或运输费用的,权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运输的财物,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

      (九)行使代位权的方式。

      1、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2、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

      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利。

      4、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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