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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一致,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责任承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依法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下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义务人没有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而在很多交通事故案件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既不是机动车的所有人,也不是机动车的管理人,而是其他人员(比如,车主的朋友)。此时,侵权人是驾驶车辆的人。按照侵权责任理论,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人,未必一定是侵权人。比如,员工驾驶车辆从事雇佣活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员工的行为视为公司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公司。此时,侵权人是公司,员工不是侵权人。


上述情形均属于《司法解释》第十六条“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那么,此种情形之下,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呢?2021年1月1日之前,《司法解释》规定,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1月1日之后,《司法解释》规定,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看似十分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同一类型的案例却有完全不同的判决。对此,在数十份案例检索的基础上,我们将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问题的不同判决予以呈现,供读者参考。


1、投保义务人不承担责任,侵权人承担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24466号民事判决认为,外卖骑手作为涉案摩托车所有人,为涉案摩托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外卖骑手配送服务期间造成第三者损害,公司应当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公司若认为外卖骑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可依法向外卖骑手追偿。


2、侵权人承担,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19270号民事判决认为,快递员系受公司雇佣从事外卖配送服务,因此,原告的损失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查明,快递员为车辆的实际管理人,故快递员负有为其驾驶的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第十九条规定,法院判决快递员在交强险范围内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共同承担责任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27047号民事判决认为,快递员在从事快递运送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作为投保义务人的车主,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与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在判决主文部分,法院判决公司和快递员向原告赔偿医疗费用1.8万元、死亡伤残类费用18万元。公司和快递员各自承担的费用金额,法院判决并没有明确。


4、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4民初5375号民事判决认为,本案中,薛云系涉案车辆的投保义务人,其明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将车辆自其家中驾驶至美佳润公司,其应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庄昌昱(美佳润公司员工)及美佳润公司在未告知薛云的情况下将车辆驶出试车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亦应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美佳润公司与薛云按照5:5的比例在交强险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就上述不同判决意见,我们认为,在司法解释修订之后,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即便在投保义务人是员工,侵权人是用人单位的情形下,应当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用人单位代替员工承担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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