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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开申请,结合使用,故意攀附“ABB”商誉,“A”商标被宣告无效

近日,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申请人)对第12804235号第9类“image.png ”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A”字部分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另申请人名下第23758969号“image.png”商标亦与引证商标“BB”部分相同,该情形难谓巧合。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基本案情

上海地凯电器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信号灯;仪表元件和仪表专用材料;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开关;电涌保护器;断路器;集成电路;避雷器;高压防爆配电装置;报警器;蓄电池”商标,在2014年11月13日获准注册,申请人在2019年8月16日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争议商标、引证商标和被申请人名下第23758969号“图形”商标的商标图样如下:

争议商标:image.png  

引证商标:第3820215号“image.png”商标、第3820500号“image.png”商标等

被申请人名下的第23758969号“图形”商标: image.png

国知局裁定

争议商标由纯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的“A”字部分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另,申请人名下第23758969号图形商标亦与引证商标“BB”部分相同,该情形难谓巧合。在此情形下,争议商标若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案件评析

根据2019年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5、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适用15.2 【商标近似的判断规则】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时,可以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以及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以及前述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以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为标准。

1. 从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来看,本案中,尽管争议商标“image.png”与引证商标“image.png”,“image.png”字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方面相同,但二者整体近似度存在一定差异;

2. 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来看,申请人的G613568号“image.png”商标多次被认定为“开关和自动开关、变压器”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3. 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分析如下:

1) 从商标的申请情况来看,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还分别申请注册了“image.png”、“image.png”、“image.png”、“image.png”等商标,可见,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将申请人“image.png”商标进行拆分,分别注册,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具有一定恶意。

2) 从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看,被申请人在关联案件中递交的争议商标使用图片和申请人的“ABB”商标图样对比如下:

分开申请,结合使用,故意攀附“ABB”商誉,“A”商标被宣告无效

以上可见,被申请人采用分开申请,结合使用的办法,意在规避商标审查和使用风险,在实际中将“image.png”和“image.png”商标结合使用,而且采取与申请人第G781902号“image.png”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使用的相同的红色,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明显恶意,双方商标的并存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笔者认为,在双方近似度不是特别高的情况下,国知局之所以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诸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国知局充分考虑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在先知名“image.png”商标拆分成两部分“image.png”和“image.png”注册申请,并结合使用的事实,综合考量了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从而认定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在先商誉的恶意,二者共存于市场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办案心得

在商标的异议、评审案件中,虽然双方商标的近似度不是非常高,但是我们在办案过程中,要深入研究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申请情况、实际使用情况、对方递交的证据等多方面挖掘恶意,为客户争取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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