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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如何通知算有效

行使不安抗辩权如何通知算有效

就是本来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应后履行义务一方有明显不能履行义务的迹象,或者后履行以为一方明确表明将不履行义务,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向先履行义务一方请求履行义务时,先履行一方享有的一种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先履行者有证据证明后履行着丧失履行能力,应先通知后履行者其将行使不安抗辩权,并应给对方一定期限要求提出证明或担保;第二阶段,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履行者依然不能证明其有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先履行者正式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此,如果在第一阶段后履行者提供了相应的履行能力证明或担保,合同将继续履行,但对于合同履行延后而言,双方都不存在过错,因此双方都不用追究违约责任,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纵横法律网 罗森律师

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而仅产生使对方请求权延期的效果.后履行抗辩权既然为独立的抗辩权,应当具有独立的适用范围!要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去理解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所谓不安抗辩权也称为先履行抗辩权!暂停中止合同的履行乃是不安抗辩权行使的主要效果!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不是同一双务合同,也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虽是同一合同,但没有对价关系,同样也产生不了不安抗辩权。 (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以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为前提,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严重恶化时,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1)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3)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A项只说经营状况恶化,没有说“严重”恶化;C项没有说“以逃避债务”,或说没有“逃避债务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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