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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原则上不再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该办法对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的再审作出了具体规定,改变了之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规定,规定原则上此类案件不再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而是由作出原生效判决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一、原则上向作出生效判决的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应当向相关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只有在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两种情况才能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
二、只有对事实和程序没有争议,仅对法律适用有异议才能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依法必须载明的事项外,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中声明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的诉讼程序没有异议,同时载明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焦点、生效裁判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论证理由和依据。
三、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仍然属于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情况,可以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民事、行政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发现案件可能存在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情形的;或者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存在错误,但不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交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十日内将决定书、再审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送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书面通知再审申请人。
四、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提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提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且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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