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的孳息归谁(抵押产生的孳息归谁)
一、抵押物的孳息归谁1、此情形债权人B无权直接收取房租,但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承租人将房租支付给自己。2、即使收取租金后,也不能直接抵扣所欠债务。3、《特权法》无直接规定,但有类似规定。《特权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答: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质押期间,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乙可以继续租用物权法第197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就是所谓的抵押不破租赁对于钱已经付过的话 丙的孳息可以像甲主张应得的那部分 抵押物的拍卖由法院委托拍卖行行使 乙不能自行变卖
孳息是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 包括依原物的用途而按期产生的各种收益,如植物的果实、牛马所生的小犊小驹、矿场的矿物等。 原则上归原物所有人所有,但有约定的从约定。
你设身处地想一下,你是甲,乙说小猪归他,你服吗?孳息是原则上就是基于所有权产生的利益,所有权:占有,适用,收益,处分。孳息就是收益权的具体体现了么。甲乙之间并没有特别约定,产生的孳息理应当归所有权人甲。楼主再对比债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况,只有等到法院查封之日起,债权人才有权收取孳息,而且法律规定和这只是收取权,只能用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和必要费用,也就是说只要债权人没有所有权,他就没有收益的权利。
二、抵押产生的孳息归谁1、此情形债权人B无权直接收取房租,但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承租人将房租支付给自己。2、即使收取租金后,也不能直接抵扣所欠债务。3、《特权法》无直接规定,但有类似规定。《特权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答: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质押期间,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孳息是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 包括依原物的用途而按期产生的各种收益,如植物的果实、牛马所生的小犊小驹、矿场的矿物等。 原则上归原物所有人所有,但有约定的从约定。
你设身处地想一下,你是甲,乙说小猪归他,你服吗?孳息是原则上就是基于所有权产生的利益,所有权:占有,适用,收益,处分。孳息就是收益权的具体体现了么。甲乙之间并没有特别约定,产生的孳息理应当归所有权人甲。楼主再对比债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况,只有等到法院查封之日起,债权人才有权收取孳息,而且法律规定和这只是收取权,只能用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和必要费用,也就是说只要债权人没有所有权,他就没有收益的权利。
乙可以继续租用物权法第197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就是所谓的抵押不破租赁对于钱已经付过的话 丙的孳息可以像甲主张应得的那部分 抵押物的拍卖由法院委托拍卖行行使 乙不能自行变卖
孳息是归权利人,质权也一样,243条规定是为了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在不返还的情况,权利人拥有请求权,这里并不矛盾。
证券质押登记期间产生的送股(含公积金转增股)以及通过本公司代理发放的现金红利、债券利息,本公司一并予以质押登记。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配股权仍由出质人行使。配股是否质押,由质押双方约定,并在办理质押登记时提出申请。
eg:A欠B借款,并把房子抵押给B,后A无法清偿到期债务,B占有该房屋。若B通知房屋承租人C向其缴纳房租,则该B可就该房租实现债权;如果没有及时通知C,则C继续向A缴纳房租,并且B无权就该房租优先受偿。首先,前提一般是主债权到期,抵押物转移占有。其次,要将转移占有的事实通知孳息支付义务人(如例中的承租人)。第三,此时抵押权及于孳息,即该孳息可优先清偿主债权。
小牛应当归出卖人即甲所有。物权法第116条和合同法第163条,对于孳息物的归属问题都有规定,这个时候,我们不能简单理解为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因为,对于法律位阶相同的两部法律来说,如果就同一事项新法和旧法都有规定,且相互冲突的,应当适用新法。而通常理解的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是讲一般法仅作了一般规定,而特别法作出了更为具体、详尽的规定。与本问题类似的情形,较为典型的还有对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的理解,在该法实施以后,正确的适用是受害人既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权利,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完全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损害并非侵权人免除侵权责任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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