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作与薛开先先生回复之一:
因为成功代理我国建国以来最大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并在第一次起诉后获得判决医方承担90%赔偿责任、获赔408万元人民币的诉讼结果;而且天文数量的后续治疗费已经陆续起诉和审理中。
同时还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将该案的判决书公开,(在百度搜索栏输入“2014西民初字第9384号”即可查到本案判决书),使这起鲜为人知的中国最高民事判决的医疗纠纷判决案件公之于众;代理该案的律师团队------北京丁王律师事务所丁律师、王医生将代理过程整理成《中国医疗纠纷最高民事判决案代理纪实》一文,并于2015年5月8日发表于本律所网站上以供有需求的同行或患方当事人共享。
我们注意到,该文中有一个涉及患方当事人与审案法官关系的观点受到薛开先先生关注。薛先生于2015年5月10日在其个人QQ空间里发表文章《向北京丁国文医疗诉讼团队的法律专家请教几个问题》,其中对于本所向患方当事人提出的相关建议提出大量不同意见进行讨论。
薛先生希望这种讨论能提高我国医疗诉讼的患方水平。我们对此非常赞赏,并愿意与薛先生配合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且希望这种讨论对于患方当事人以及代理患方诉讼的广大同行有所帮助。
本文专门讨论医疗纠纷诉讼中患方当事人与法官的关系问题,希望对广大患方当事人有所帮助,同时也兼作对薛开先先生关于的回复。
医疗损害诉讼中,不论是患方当事人还是患方代理,都不可避免地要与法官打交道。经研究显示,部分医疗纠纷案件,法官与患方当事人的关系会较为紧张,而且会随着案件审理的深入,关系会越来越紧张。甚至发展到庭审中法官压制患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不让多说,导致医方病历中的问题、服务上的问题、用药上的问题、医疗器械上的问题,等等大量的问题得不到在庭上充分陈述;此时患方就会认为法官有意偏坦医方,从而对于法官产生由抵触到对抗,甚至升级的不良情绪。
这些现象非常不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我们就这种现象的发生原因、处理办法、患方应对策略整理成以下文章,兼与薛开先先生商榷。
同时,也希广大患方当事人、律师同行、法官参加到本讨论中来。
讨论前说明:我们今天讨论的内容,只针对没有证据证明法官存在违法、腐败行为的案件进行讨论。我们的观点是:在没有证据证明法官有违法、腐败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虽然感觉案件审理不正常,但也只能在患者当事人一方的应对策略上找突破口。
当然:确有证据证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患方当事人应当坚决通过司法、监管、监督等途径解决问题,而该问题则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首先,我们认为医疗损害诉讼中,患方当事人与审案法官的关系,在正常状态下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异常状态下则为相互博弈的关系。
说到相互依存,就患方当事人来说,案件需要法官通过审理来判决,如果没有法官的工作,案件就不可能得到判决;而就法官来说,如果没有案件、没有案件当事人,也就存在法官这个职业,因此,两者之间的这种相互依存关系不难理解,这些不是本文深入讨论的问题。
第一、什么是异常审理,什么是博弈
民事审判程序、特别是医疗纠纷诉讼的审判程序对于广大律师同行,大家都很熟悉,而违反这些程序,则属于非正常审理。比如:很多案件不进行证据交换,不组织医患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案件都进入到再审了,患方还没有获取完整病历。
试想,没有完整病历,患方怎样分析主张医方过错啊,不能准确分析主张医方过错,患方又怎样能赢得诉讼啊。这样的案件在全国有多少啊,在我们日常接受咨询的案件中,我们深感这样的案件不在少数。
因此,我们将这种违反法定程序的审理称之为异常审理。
说到博弈,可能不太好理解,这里提出以下观点与薛先生及对该问题感兴趣的人士研究讨论:
针对具体医疗纠纷案件,法官作为非利益相关一方,一般情况下,谁败谁胜
对于法官应当没有影响。而作一种职业,法官也会有职业疲劳、心情不佳、案外因素影响等,这些因素,往往会对案件的结果的走向产生深远的影响。这时,患方当事人就需要对于庭审中产生问题及时、准确、恰当地作出反映,把法官已经跑偏的行为拉回到正常的轨道,这就是一种博弈。
第二、患方与法官博弈案件介绍
某新生儿产伤医疗纠纷案件,起诉到某著名法院。我们团队成员代理患方,医方聘请了某位经常在电视露面的极具官方背景的医方律师。第一次开庭审理中,医方拒绝向患方提供完整病历,理由是卫生部规定患方只能复印客观病历。医方这样主张,本团队代理人也习以为常,不以为然。然而,令人震惊的是:法官竟然支持了医方的不张,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只提交客观病历。
对此,患方代理人不假思索地当即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卫生部关于病历复印方面的规定属于医疗卫生行业内部的行政文件,不适用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医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2、病历的属性在民事诉讼中已经转化为普通的民事诉讼证据,对于这种普通民事诉讼证据必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证据规则进行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赋予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获取另一方当事证据的权利,因此本案诉讼中患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证据交换、有权要求医方提供完整病历;
4、因为患方需要在鉴定听证会上陈述医方过错及因果关系,患方不掌握完整病历必将无法分析、主张医方的过错;
5、本案如果人民法院未能组织医患双方进行充分的证据交换,必将使本案审理存在程序瑕疵,未来任何一方不服一审判决,依此为由上诉,本案都必将发回重审,这即浪费司法资源,也会让当事人付出巨大的时间、费用代价。
基于上述五点原因,患方坚决要求依法进行证据交换,要求医方提供完整病历。
针对患方上述意见,审案法官不予理睬,在选定鉴定机构后,宣布休庭,审案法官离开法庭。休庭后医方很快签字离开,患方代理人与当事人商量后决定不签字、不离开法庭,要求法官出面。
因为当事人不离开,法庭无法锁门,书记员也不能离开,就这样僵持到最后,法官通过书记员宣布,再开一次庭,专业进行病历交换。就这样患方获取了完整病历,目前案件已经审结,一审判决医方赔偿近40万,医方不服上诉,目前二审也已开庭,等待判决。
上述过程,我们称之为患方当事人与法官的博弈,而不是与法官对抗。
我们理解,对抗多数是带有个人情绪色彩、多数情况下缺乏理性、不计后果;而博弈,则是不带有情绪色彩的、理性的、在规则范围内实施的互动行为。在博弈的过程中,双方都在不断地评估着对方,也在评估着自已的行为是否跑的太偏,并评估着这种跑偏是否可能对自已导致不良结果。
博弈中一方规范的举动,会引发另一方极大的重视。上述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是以鉴定责任范围的上限进行判决,拿到这个判决以后,我们即感意外,又感受到博弈的成果。当然本案漫长的庭审中医患双方、患方与法官一方、与鉴定人一方还有大量的博弈,限于文字表达,不可能全部介绍。
综合上述内容,我们认为,患方当事人及代理应当随时观察、评估、判断案件审理是否走在正常的程序内,一旦出现异常,应当及时、准确、恰当地作出反应在,并力争将审理程序扳回到正常程序内,如果通过相关的诉讼策略、方法还不能扳回,则患方应当考虑实施更进一步的措施。
上述观点欢迎广大同行、有需求的患方当事人与多与我们进行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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