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校企合作是企业提高研发实力与核心技术的重要方式。而在生物医药行业,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及其科研人员间的合作尤为普遍。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上半年,港股、A股总计有26家境内生物医药企业上市,其中:港股5家,创业板10家,科创板9家,上交所主板2家。经检索前述企业的招股说明书,这26家生物医药企业均与高校、科研院所或其科研人员开展了合作,包括:(1)技术合作;(2)“人的合作”。
根据我们对市场的观察,上市监管部门亦往往会对生物医药企业进行的校企合作的法律合规性予以重点关注。基于此,结合近年来A股的系列案例和我们的实操经验,本文将从上市监管部门的审核关注视角出发,对生物医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涉及的合规要点予以总结分析,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一、
生物医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监管框架
1. 总体监管态度
总体来说,在满足不发生利益冲突等原则的前提下,国家对企业开展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一直持开放和支持的监管态度。而近年来,随着《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等系列法律法规的先后出台,企业开展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监管原则得以进一步细化。
2. 涉及的IPO法规监管要点(以科创板为例)
诚如前述,生物医药企业开展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主要合作内容为核心技术与科研人员。因此,从上市角度而言,相关IPO监管法规对生物医药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监管要点亦围绕核心技术与科研人员等展开,具体包括:技术权属、核心专利数量、独立性、无侵权风险等方面。以科创板为例,生物医药企业开展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涉及的主要IPO监管法规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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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生物医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的合规要点
1. 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规定和市场实践,我们注意到,生物医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的最常见方式包括:(1)企业受让(买断)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2)高校、科研院所许可企业使用其技术成果;(3)高校、科研院所以其技术成果作价入股企业;(4)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同合作研发。由于上市监管部门对生物医药企业以不同合作方式开展校企合作有着不同的审核关注点,因此,下文将由此出发,简析生物医药企业以各类合作方式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分别所需关注的合规要点。
2. 生物医药企业受让(买断)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的合规要点
(1)审批/备案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等规定,高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技术成果,原则上均可由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审批决定,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除外。关于生物医药企业自高校、科研院所受让(买断)技术成果涉及的审批/备案程序要求,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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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产评估问题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等规定,就高校、科研院所向企业转化技术成果的行为,由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经进一步考察部分高校、科研院所公开的管理规定,我们发现就转让或者作价入股形式而言,绝大多数高校均明文要求须对拟转让技术成果进行资产评估;而就技术许可形式而言,不同高校的规定有所差异,比如复旦大学要求除非项目公司属于国有全资企业,否则对外实施技术成果许可必须进行价值评估;而武汉大学则规定许可实施的技术成果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因高校、科研院所向生物医药企业转让技术成果往往会涉及到评估作价问题,因此在交易节奏的安排上,需考虑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完成拟转让知识产权的评估并完成全部评估流程对交割时间的影响。一般而言,知识产权评估需要1-2个月左右,具体根据技术成果的复杂性,来确定评估的时间。
(3)交易及定价方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生物医药企业受让(买断)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主要有3种交易及定价方式,即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和拍卖。可能是由于协议定价在交易流程上的灵活性、保密性等优势,实践中生物医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之间的技术成果转让主要以协议定价的方式进行,比如药康生物(688046)便曾以协议定价的方式,自南京大学生物研究院受让相关知识产权。
就协议定价方式而言,生物医药企业在自高校、科研院所受让技术成果时,还需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
协议定价存在最低价格限制:大多数高校一般均要求协议价格应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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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定价应予公示:通过协议定价的,高校、科研院所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从项目公司角度,则需要关注转让方是否完成了该公示工作,以及公示过程中是否有第三方提出异议而影响转让最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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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科技成果转化仅能协议定价,以免在公开挂牌交易或者拍卖中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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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交易中涉及的科技成果完成人、转移转化工作参与人及其直系亲属有在受让企业持股或担任法人代表、董事、监事、高管等关键管理人员职务的,被称为关联交易。对于关联交易,比如复旦大学、武汉大学等均规定,若科技成果的转让或许可属于关联交易的,禁止协议定价,而须通过挂牌交易或拍卖定价。
3. 生物医药企业自高校、科研院所取得技术成果授权许可的合规要点
关于技术成果授权许可,上市监管部门往往会关注该等授权许可的合法合规性。特别是,对于采用License-in模式的生物医药企业而言,来自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授权许可往往是其商业模式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根据我们对市场的观察,目前A股IPO的监管审查基本要求为:发行人的主要核心技术应当为自有技术成果。若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中存在部分授权技术成果的情况,可能会成为上市监管部门关注的问题,并会重点关注:技术成果授权许可的稳定性、技术成果授权许可的合理性、技术成果授权许可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等问题。
以H生物为例,其与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等高校、科研院所达成了多项药物技术的全球独占许可,但由于目前A股IPO监管对采用License-in模式的生物医药企业的审核较为谨慎和严苛,因此H生物上市失败。相较之下,采用License-in模式的生物医药企业在港股上市成功的可能性更大。目前,采用License-in模式的生物医药企业在港股上市的成功案例包括:再鼎医药(09688)、云鼎新耀(01952)。
4. 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合规要点
根据我们对相关案例的观察,上市监管部门针对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作价入股企业,往往重点关注:(1)出资所用的技术是否涉及职务成果和纠纷;(2)出资评估作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高估的情形,是否属于出资不实。同时,结合我们的实操经验,为进一步避免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可能产生的相关争议,建议在作价入股合同中进一步明确以下问题:(1)技术资料的交接和权利的移交、技术入股方的技术培训和指导;(2)后续改进成果的权属;(3)技术成果(如专利)被宣告无效或权利终止后股东间、股东与公司间的关系;(4)技术入股一方后续转让股权或撤资时,技术入股对应的股权价格。
在技术成果作价入股企业领域,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点是专利使用权是否可用于作价入股。虽然从法律法规层面来讲,《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专利使用权作价入股。但从实操层面:但在IPO审查实践中,除了2009年上市的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专利使用权出资但未被要求整改的情况,近年来上市的赛诺医疗(688108)和X电子均就专利使用权情况进行了整改。因此谨慎起见,我们建议拟IPO生物医药企业最好不要接受专利使用权作为出资。如历史上股东已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的,亦建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可考虑在监管机构可以接受的前提下弥补出资瑕疵,如进行出资置换等。
5. 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同合作研发的合规要点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相关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与格式要求等法规规定: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的,应披露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权利义务划分约定及采取的保密措施等。而在实操层面上,上市监管部门近年来重点关注该等共同合作研发技术的权属是否清晰、有无争议等问题,比如迈普医疗(301033)、科前生物(688331)等。
基于相关上市合规要求,我们建议生物医药企业在与高校、科研院校签署书面协议时,应注意将合作研发项目所涉相关事项(主要包括合作方式、知识产权权益归属、保密义务等等)进行明确,以避免以下相关问题:(1)研发费用非由各方独立核算;(2)企业占用高校或科研机构场地设备而未支付相应对价;(3)违反高校或科研机构管理规定让学生或其他科研人员参与合作研发项目;(4)共有知识产权利益归属约定不明;(5)企业无偿或以不合理价格受让高校或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等等。
同时,若在申报前发现上述缺乏商业合理性的企业占利行为,建议采用由高校或科研机构出具《说明函》(主要表明双方就相关事项不存在纠纷)、补签协议、补偿差价等方式予以规范。
三、
生物医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人的合作”的合规要点
1. 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人员兼职、入股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规定,我国对高校中的非党员领导干部及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人员的兼职、入股行为持鼓励态度,但对高校中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兼职、入股行为持限制或禁止态度,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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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中央纪委监察官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解释,“高校或科研机构的党政领导干部”一般指:公办高校或科研机构的领导班子(如正副校长、正副党委书记、党委常委等副厅局级以上的领导)及其他六级以上(即处级副职)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
基于上述,生物医药企业在聘用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人员或接受其入股时应注意:(1)该技术人员的兼职、入股行为是否符合高校类科研人员校外兼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该技术人员的兼职、入股行为是否已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
2. 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问题
除了前述兼职方式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的规定,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人员亦可选择离岗创业,比如曾拟申报科创板的R生物董事长便采用了离岗创业方案。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科研院校可以为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关系”,在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关系的情况下,为保证其一直在拟上市生物医药企业处工作,可以要求科研人员出具“若最长3年的离岗创业期限届满前,未能与科研院校签署继续离岗创业的协议,则将从科研院校办理离职手续并全职在拟上市生物医药企业处工作”的承诺。
3. 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人员(非员工)可否接受股权激励问题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规定,2020年3月1日以后,拟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原则上应该仅由员工构成。但我们注意到,近期市场上同样存在非公司员工成为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并成功上市的案例包括:格科微(688728)、普冉股份(688766)、中科微至(688211)等。
根据上述成功案例,我们理解拟上市生物医药企业在实操中可以实现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人员(非公司员工)接受股权激励。但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1)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保持基本一致
对非公司员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基本程序应当与企业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保持一致,履行对应的公司内部程序。公司应该与被激励对象签署书面股权激励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指出被激励对象接受股权激励的原因,股权激励的具体实施条件等条款。为避免被认为存在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非公司员工接受股权激励,其授予价格不宜与员工股权激励授予价格存在明显区分。
(2)合理合法的授予原因
根据相关案例,上市监管部门会要求企业披露其向非公司员工授予股权激励的原因。非公司员工接受股权激励,一般需要说明其对企业的贡献情况:比如为企业运营策略长期提供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如高校、科研院所人员为企业研发项目提供咨询)等。为了佐证非公司员工的以上贡献,我们建议企业与拟激励的高校、科研院所人员进行合作时,签署相应的服务协议,并保留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向公司提供服务的证据,例如实验日志、专利证明等,以备审查。
(3)为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及其他外部激励对象单独设立平台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24中明确要求,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原则上为全体公司员工;2020年3月1日后,员工持股计划及员工持股平台中不能存在非公司员工。较为稳妥的做法应当是单独为非公司员工设立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
(4)关注股份支付处理问题
根据11号会计准则,产生股份支付的对象不仅包括员工,还包括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方(包括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因此,对非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可能会产生股份支付处理问题。对此,建议企业在股权激励的实施阶段,聘请会计师对相关情况进行规划,以避免对公司的财务数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关注被激励对象担任股东的资格
需要满足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兼职、持股本身的法律法规要求(详见本文第三部分之第1点“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兼职、入股问题”)。
结语
从上市角度而言,监管部门对生物医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的技术合作的关注重点包括:(1)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转化的评估/备案、资产评估、交易定价问题;(2)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授权许可与核心技术的关系问题;(3)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入股的合规性问题;(4)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协议内容问题;(5)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人员的兼职、入股、股权激励问题等。而当下大多生物医药行业企业或多或少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了合作,因此在生物医药行业领域的投融资、并购、IPO和日常运营中,前述上市关注问题的合规要点均应引起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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