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市监食罚字〔2020〕5-34号
当事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办事处众鑫食品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44MAOX7YWF4U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蓝湾园6-2号
经营者:杜洪军
身份证号码:210***************
联系电话:151********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市********************
2020年9月26日,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上领取任务,由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办事处众鑫食品批发部经营的大连靳窖米香型白酒(商标:靳窖、生产日期:2018-08-01、规格型号:500ml/瓶),经抽样检验,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9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涉案食品经营和储存。2020年10月13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0日在瓦房店市三台乡华隆超市购进了涉案的大连靳窖米香型白酒,共**瓶,售价为**元/瓶,已全部售完。当事人采购食品时,索取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元上源(大连)生态酒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所购产品的检验报告,并执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召回数量为零。认定货值金额为***元,违法所得***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检验报告(No:DLAF20056G-207),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食品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号:SC20210200201630866)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向当事人告知检验结果和相关权利义务;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GC20210200201630866),证明涉案不合格食品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4.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配合调查人员为当事人经营者。5.现场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现场的检查情况;6.询问笔录,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询问情况7.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涉案食品的主体资格;8.瓦房店市三台乡华隆超市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已索取涉案食品供货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9.瓦房店市三台乡华隆超市销货清单复印件,证明涉案食品是当事人自瓦房店市三台乡华隆超市采购及采购数量;10.元上源(大连)生态酒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细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已索取涉案食品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11.普兰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大连靳窖酒52%(vol)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白酒出厂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查验了产品合格证明;12.当事人进货查帐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如实记录了涉案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13.当事人销售记录复印件,证明涉案产品全部售出及售出时间。14.生产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证明涉案食品标签上标注的生产厂家大连甘露王商贸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元上源(大连)生态酒有限公司。15.食品召回计划、召回公告、召回照片、召回记录,证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进行了召回处理;16.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已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上领取任务;17.立案审批表,证明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18.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调查及产品的整改措施情况。
我局于2020年11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大市监食罚告字〔2020〕5-19号},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办事处众鑫食品批发部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大连靳窖米香型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实施的违法行为具
有免予处罚的情形,原因如下:1、当事人索取了涉案食品供货者瓦房店市三台乡华隆超市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销货清单,元上源(大连)生态酒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细表,能如实说明涉案食品进货来源;2、当事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当事人进货查账记录表,如实记录了涉案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食品经营者履行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3、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时索取了该产品的白酒出厂检验报告及普兰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4、当事人在接到涉案食品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改正,主动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现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大连靳窖米香型白酒的行为如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不免除其赔偿责任。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因涉案食品已销售和退回完毕,故无没收涉案食品的处罚种类。综上所述,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个月内依法向大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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