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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按要求进行检验的压力容器会有什么处罚?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特罚〔2021〕5号



  当事人:尼特流体动力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668822532

  住所:天津西青学府工业区慧深道7号J5号厂房A102

  法定代表人:WAISANGHONG

  身份证(护照)号码:E6771506A

  联系电话:13602099151

  联系地址:天津西青学府工业区慧深道7号J5号厂房A10

  22021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刘俊翔、王星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台在用的压力容器,注册代码为:21701201112014020001,制造单位为天津市兰星油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产品编号为2013-0065-2,制造日期为2013年5月10日,容器体积为1m³,壳程介质为空气,壳程最高压力为0.8MPa,未按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1台压力容器在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上一次定期检验报告显示“下次定期检验日期:2021年4月30日”,且该设备仍处于使用状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编号为:津青市监特令【2021】第24

号),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该设备,当事人已当场将设备关停。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2021年5月14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同意予以立案。调查认定的事实:尼特流体动力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在用一台压力容器涉嫌未按要求进行检验。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记录1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4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青市监)特令〔2021〕第24号;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情况,执法人员履行了监察义务,发现了现场的实际情况。2.上述1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定期检验报告、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质量证明书等资料,证明上述1台压力容器是合法制造生产,并做了产品监督检验,未定期检验。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办案人员履行了询问告知义务。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2021年6月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特罚告〔2021〕5号)。截至2021年6月22日,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金额的,从重处罚应高于平均金额,从轻处罚应低于平均金额。一般处罚应按一定幅度金额的平均金额确定。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该单位积极配合检查人员检查,积极整改当场停用了上述设备,消除隐患,且并未造成危害。该单位立即联系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该台压力容器进行了定期检验,特检院于5月1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为津容定检2021-4087号,结论为合格。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九款“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规定的行为,建议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尼特流体动力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1台压力容器,建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处罚款30000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1年6月28日

邵阳行政诉讼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zhengsusong)提供邵阳市行政诉讼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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