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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会有什么行政处罚?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余市监处罚〔2022〕1261号



    2022年11月0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余姚市兰江街道凤仪路88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型号为FD30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1辆,该叉车没有悬挂车牌,叉车上插有钥匙,叉车仪表盘上显示使用时间为4220小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的检验报告及注册登记材料。2022年11月01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02月购入1台型号为FD30的二手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而后,当事人在未办理检验及登记注册手续的情况下,将该叉车投入使用,用于厂区内装卸货物。另查明,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未发现当事人之前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2年11月02日,当事人余姚市惠隆纸制品商行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孙志农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的身份;2、2022年11月0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共计4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3、2022年11月02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叉车操作人员证书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1人使用未经检验及登记注册的叉车的事实及操作人员已取得叉车操作人员证书的有关情况;4、2022年11月02日,本局执法人员查询自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的当事人的有关信息的截屏打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之前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  

    2022年11月0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所指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2、罚款30000元。上述罚没款30000元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余姚市工商银行(帐户:待报解行政 罚 款收入-市 场 局 行 政 罚 没收入 ;账号 :3901310011200530267),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2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

邵阳行政诉讼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zhengsusong)提供邵阳市行政诉讼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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