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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飘安口罩的行为会有什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京丰市监工罚(2020)257号    



   当事人:北京民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1日在“北京遇京商贸有限公司”以每袋8元的价格购进带有“飘安PIAOAN”文字和字母标识的一次性使用“飘安口罩”,蓝色(好)100袋(20个/装)(标示生产厂家: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批号20180508,生产日期2018年5月6日,标示注册证号:豫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40367),进货额共计800元。随后,在北京民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每袋15元的价格售出上述口罩100袋,至2020年1月22日全部销售。销售收入共计1500元。另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2日在“北京遇京商贸有限公司”以3元/袋购进一次性使用口罩蓝色(一般)300袋(20个/装)(生产厂家:新乡市华康卫材有限公司,批号20190228,生产日期2019年3月2日),后以10元/袋销售,2020年1月23日全部销售,进销差价率为233.3%。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北京遇京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2张、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0年5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0年6月4日14时30分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我局对决定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的意见及建议:本案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依法酌情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销售假冒飘安口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口罩行为),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哄抬价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销售假冒飘安口罩的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2、罚款6000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假冒商品,不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哄抬价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3、罚款16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邵阳行政诉讼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zhengsusong)提供邵阳市行政诉讼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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