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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原价的促销手段是否违反价格法?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西市监处罚〔2021〕1127号



  当事人:味之本品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023398676586

  住所(住址):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2号202-L217-L219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嵩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10105********7318

  联系电话:136********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2号202-L217-L219商铺

  案件来源:2021年9月17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2号202-L217-L219商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以下情况:1、当事人店内菜单上标示4种套餐,每种套餐均标示原价及现价,原价用双线划掉但可以看清,当事人无法提供原价销售的交易记录;2、当事人许可证上有生食类食品制售及自制饮品制售项目,但生食专间及自制饮品区已拆改。调查经过:2021年09月24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立案审批表。: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查,当事人店内经营4种套餐,其菜单显示:“M7-8黑毛和牛上脑寿喜锅双人套餐”原价:672(被用双横线划掉),现价:358;“M8-9黑毛和牛上脑寿喜锅双人套餐”原价:762(被用双横线划掉),现价:486;“碳烤雪花牛小排双人套餐”原价:658(被用双横线划掉),现价:398;“炙烤蒲烧鳗鱼饭双人套餐”原价:682(被用双横线划掉),现价:478。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4种套餐以被划掉的“原价”销售的交易记录,且当事人承认未以被划掉的“原价”销售过上述4种套餐。当事人承认菜单这样写只是一种虚构原价的促销手段。当事人许可项目有生食类食品制售及自制饮品制售项目,且当事人店内经营以上许可项目的食品。检查发现当事人生食类食品专间已拆改,自制饮品专区已拆改。此为检查人员首次发现当事人这项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主体、主体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接受调查的人员资格。3.《询问调查笔录》3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菜单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明违法事实。我局于2021年10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味之本品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作出行政处罚。1.首次发现违法行为的2.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影响的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进行处罚。我局已经于2021年9月23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决定对你单位警告,并处100000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0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1年11月23日

邵阳行政诉讼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zhengsusong)提供邵阳市行政诉讼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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