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为交通罚款滞纳金数额设定了上限,规定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本身。这一规定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得到了绝大多数公民的肯定和支持。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的是普通公民的道路交通行为,其对交通违法的处罚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受处罚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天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由于这一加罚措施没有设定上限,因而产生了许多的副作用,百姓怨言甚多。首先是导致了执法部门把执法与利益挂钩,采取不及时告知,故意设置执法陷阱等方法,制造“天价滞纳金”,把执法当作创收的手段。其次是使受处罚对象对法律和法律的执行产生对立情绪。因为道路交通是一种日常的行为,交通违法处罚的对象是千千万万的普通百姓而不是罪犯,以对待罪犯的冷酷态度和方式对待普通百姓,不顾国情,不考虑国民的承受能力,动辄对他们处以高额罚款和“天价滞纳金”,不但使他们经济上难以承受,心理上也不服气,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可想而知。 人们经常把法律称为武器,如果人们发现这武器不但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反而处处针对着自己,使自己时常处在被重罚的境地的时候,人们绝不会真诚而热情地信任、拥戴这法律,更不会积极主动和自觉地遵守法律,人们即使不选择对抗也选择逃避,而大量的“逃法”会使法治失去根基。人们对法律的情感和信仰,不是靠法律的严酷和冷峻来强制,而是出于人们对法律的归属感和依恋感。“天价滞纳金”远离了国情,脱离了民情,冷漠无情,难以服众,也难以制众;因为“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就不会尊重法律。” 交通执法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保护他人的利益。“天价滞纳金”的终结,是执法目的回归,是执法理念的转变,是执法人性化的体现。可以相信,没有谁会因为“天价滞纳金”的终结而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的;相反,只会因为交通违法处罚更合理了,人们即使偶尔违章,也会心服口服接受处罚。 作者:黄钰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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