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
(2022)最高法委赔监46号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高力平,男,汉族,1958年11月5日生,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2010年7月20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0年12月29日投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2016年6月15日调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委托代理人:陈增武,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镇。
复议机关: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翠湖南路138号。
申诉人高力平因申请云南省杨林监狱(以下简称杨林监狱)国家赔偿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南高院)赔偿委员会(2021)云委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力平以杨林监狱监管不当致其在服刑期间被传染××为由,向杨林监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杨林监狱于2019年10月26日作出杨狱国赔字(2019)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以高力平不是在服刑期间被传染××,该监狱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决定对高力平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予以驳回,不予赔偿。高力平申请复议后,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云狱复字〔2020〕第1号国家赔偿复议决定书,以根据调查查明的事实,无法确定高力平患××的具体时间、途径,也不能得出与杨林监狱监管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由,决定维持杨狱国赔字(2019)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
高力平不服上述复议决定,向云南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其请求为:撤销杨狱国赔字(2019)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及云狱复字〔2020〕第1号国家赔偿复议决定,依法决定由杨林监狱赔偿其伤残赔偿金(参照四级伤残)1154454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0元,合计1554454元,并继续承担康复治疗所需全部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1.高力平于入狱前即2010年10月左右及入狱后即2011年3月,进行××筛查结果均为××阴性;2015年9月再次筛查结果为××抗体阳性,确诊感染××病毒,可证明系在杨林监狱服刑期间感染××,杨林监狱认为高力平不是在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2.杨林监狱违反规定,将十余个患××的服刑人员与其他健康服刑人员混合管理,期间服刑人员生活用品及从事刺绣工作用具未分开管理。3.杨林监狱管理不当导致高力平在服刑期间感染××病毒,健康权受到严重侵犯,应承担赔偿责任。
云南高院赔偿委员会认定事实:
2010年12月3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高力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2月29日高力平被投入杨林监狱服刑。2011年3月14日杨林监狱对服刑人员进行××病毒(××)筛查,高力平筛查结果为阴性。2015年9月9日,杨林监狱再次对高力平进行××筛查,并经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抗体阳性。高力平自2010年12月29日到杨林监狱服刑期间,分别在监狱六监区、一监区四分监区、三监区二分监区、三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改造。高力平所在监区、分监区的××罪犯都进行集中关押,不参加劳动。高力平在杨林监狱服刑期间,未发现其同监区罪犯、互监组罪犯有××携带者和××罪犯。杨林监狱对罪犯生活用品、劳动工具、罪犯个人物品等有严格管理规定。生活用品由监狱统一派发,集中管理,每一次使用完毕,都进行消毒处理;劳动工具由分监区集中管理,每天由分监区罪犯小组长到分监区警察处领用,用完后由分监区警察统一收回集中管理;罪犯个人物品统一贴上标签名字集中管理,每一次都按时间规定单独发放回收。高力平与其他一同羁押、劳动的罪犯不存在劳动工具、生活用品混用的情形,正常情况下不存在在监狱内接触××罪犯的可能性及因劳动工具、生活用品混用感染××的可能性。高力平在杨林监狱服刑期间未进行过清创缝合伤口、外科手术或输血,未发现通过清创缝合伤口、外科手术或输血感染××的可能性。高力平患病期间的治疗费用由监狱承担。被确诊为××抗体阳性患××后,高力平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嵩明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调查结论意见为:经调查现无法确定高力平何时、何地、何途径感染××。
云南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中,高力平因认为其在杨林监狱服刑期间,监狱违反规定将其与患××的罪犯混合管理,一起服刑劳动,罪犯平时使用的生活用具、劳动工具管理混乱,致使其在服刑期间传染上××,健康权受到严重侵犯,故向杨林监狱申请国家赔偿。对高力平申请赔偿的理由、请求,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分析、评判如下:
一、高力平何时、因何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2011年3月14日,经嵩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筛查,高力平××筛查结果为阴性,但该筛查结果并不能完全排除高力平此时已感染××。2015年9月9日,经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高力平××抗体阳性,且高力平目前处于××期。高力平主张其是在杨林监狱服刑期间,因监狱违反规定将其与患××的罪犯混合管理,一起服刑劳动,致其在监狱内因劳动工具、生活用品混用感染××,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杨林监狱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高力平在监狱服刑期间未接触过××罪犯,也不存在劳动工具、生活用品混用的情形,正常情况下不存在在监狱内接触××罪犯的可能性及因劳动工具、生活用品混用感染××的可能性。即可以排除高力平是在杨林监狱服刑期间因与××罪犯混合管理,一起服刑劳动,致其在监狱内因劳动工具、生活用品混用感染××。
二、高力平感染HIV患××与杨林监狱的监管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上述规定,2015年9月9日,高力平经检测确诊为××抗体阳性且目前处于××期,应属于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杨林监狱的监管行为与高力平患××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杨林监狱应当提供证据。本案中,杨林监狱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1.高力平在该监狱服刑期间未接触过××罪犯,也不存在劳动工具、生活用品混用的情形,正常情况下不存在在监狱内接触××罪犯的可能性及因劳动工具、生活用品混用感染××的可能性。2.高力平在杨林监狱服刑期间未进行过清创缝合伤口、外科手术或输血,未发现通过清创缝合伤口、外科手术或输血感染××的可能性。且高力平被确诊为××抗体阳性患××后,嵩明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作出调查结论意见为:无法确定高力平何时、何地、何途径感染××。杨林监狱已尽到相应举证责任,其监管行为与高力平感染××患××不存在因果关系。
三、杨林监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高力平的赔偿请求是:请求杨林监狱赔偿其伤残赔偿金(参照四级伤残)1154454元、精神抚慰金400000元,合计1554454元,并继续承担康复治疗所需全部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损害结果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赔偿请求人才能获得国家赔偿。本案中,如前所述,高力平感染××及目前患××属实,但并不能认定杨林监狱的监管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高力平患病期间的治疗费用均由监狱承担,监狱对高力平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监管义务。故高力平申请国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杨林监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杨林监狱不予赔偿决定及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复议决定并无不当。
四、本案鉴定费用是否应予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本案中,高力平以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为由,要求退还鉴定费4000元,理由不能成立,其退费请求应不予支持。
据此,云南高院赔偿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云委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维持杨狱国赔字(2019)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及云狱复字〔2020〕第1号国家赔偿复议决定。本案鉴定费4000元,由高力平负担。
高力平对云南高院赔偿委员会该决定仍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请求为:撤销(2021)云委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依法决定杨林监狱赔偿高力平各项损失1554454元。主要理由为:(一)认定事实错误。1.该决定依据监狱提交证据认定不存在因劳动工具、生活用品混用感染的可能性,存在错误。云南高院仅以管教情况说明为据认定事实没有依据,监狱证据属于自证清白,其没有任何客观证据予以佐证,是完全错误的。且该结论也是不存在劳动工具、生活用品感染的可能性,而该可能性结论仍无法解释高力平系服刑期间感染××之事实。2.该决定认定高力平自述从未与感染××的罪犯接触过,在服刑期间不存在与××罪犯接触的可能性,缺乏证据支持。高力平从未陈述过未接触过××罪犯。监狱后来补充的询问笔录是高力平申请赔偿后所作,不具有真实性,且有诱供情况。3.该决定对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予以认定,缺乏科学和法律依据。高力平申请因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机构在未鉴定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却又画蛇添足地运用病理教学理论推断高力平在入监服刑前即已感染××,但又存在计算错误,不免令人感觉是为杨林监狱定制的鉴定。(二)适用法律错误。云南高院赔偿委员会在认定事实过程中存在错误,导致其适用法律错误。高力平提交的证据完全可以证明高力平在服刑期间感染了××,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作出赔偿决定。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高力平的申诉事由虽然形式上包括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但从其所述法律适用错误的理由来看,实质还是认为事实认定错误;且其所述事实认定错误的理由,具体包括证据认定错误和事实认定错误。故就此评述如下:
(一)关于高力平所提事实认定错误理由之二。经查,高力平所提赔偿申请的时间为2019年8月26日,杨林监狱提供的涉及高力平自述从未与感染××的罪犯接触过的《询问笔录》制作于2016年5月3日,问答内容正常,高力平亦签名确认,且与其他证据中的监狱××罪犯人员名单相印证。因此,高力平申诉称自述不具有真实性,且有诱供的情况,无证据支持。另,综合原决定全文,原审所称“正常情况”是相对于“清创缝合伤口、外科手术或输血”这些特殊情况而言,是限定于正常情况下的不可能性,即未因劳动工具、生活用品造成创伤,进而经由手术或输血发生血液传染的一般使用情况。因此,高力平本节申诉理由不成立。
(二)关于高力平所提事实认定错误理由之一。高力平此点理由,指向杨林监狱提交的第四组证据,即证明高力平在服刑期间从未接触过感染××的罪犯,也不存在劳动工具、生活用品混用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劳动工具、生活用品感染××的可能性。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虽然狱警、医院隶属于杨林监狱,狱警证言具有利害关系,医院说明具有自述性质,但在该组三份证据相互印证,并有陈某强的《询问笔录》以及含有高力平自述内容的《询问笔录》、监狱××罪犯人员名单等部分证据进一步印证,且依法负有监所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也未作出相反调查结论的情况下,原审认可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并无不当。高力平本节申诉理由不成立。
(三)关于高力平所提事实认定错误理由之三。经查,云南春城司法鉴定中心认为,确定高力平是入监前还是入监后感染××,是鉴定其伤残等级、劳动能力步骤中的第一步,即损伤鉴定,其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高力平于入监服刑前的2个月零14-15天内已经感染了××,至2015年9月13日昆明金城医学检验所检测CD4+T结果为182时已达晚期××。因无法获得目前高力平状态的所有医学检查材料,无法对高力平的伤残等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行鉴定。原审以该鉴定意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为由予以采信。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其一,高力平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申请重新鉴定,而鉴定机构已先在质证过程中纠正、嗣后又以补正书的形式补正了鉴定意见中的笔误。其二,从原审全案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说理情况可知,鉴定意见并未作为主要定案根据。换言之,原审未排除高力平入监之前即已感染××病毒、入监后首次筛查时尚处于窗口期的情形;但也认为,即便高力平系入监之后才感染,因杨林监狱已举证证明不存在通过混用劳动工具、生活用品以及清创缝合伤口、外科手术或输血等感染的可能性,故无法认定杨林监狱存在监管不当情形。故对高力平本节申诉理由,本院赔偿委员会亦不予支持。
综上,高力平的申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高力平的申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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