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市监处罚〔2022〕91535号
当事人:长兴小浦楚芳副食店(许楚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30522MA2B3E3G50;
住所(住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小浦镇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30522197405141922。
联系电话:15067228260;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小浦镇农贸市场。
经查明,2022年10月26日,本局在对当事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小食杂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述事实,由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2022年10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长市监罚告〔2022〕9158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中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决定作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300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预处罚决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定有异议的,仍享有向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作当事人服从该预处罚决定,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以电子送达的方式推送至当事人已确认的手机上。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决定书上的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长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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