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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公安局双双不理 委托人艰难诉讼赢翻盘

“房子是我拍卖得来的,现在被强拆了。到公安局申请查处,公安局不理我。我又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县政府居然也不予受理。两次闭门羹都让我崩溃,我现在到底应该怎么办?”委托人贾先生的房屋被强拆后,公安机关和政府部门的不理不睬让其深感绝望。抱着最后一丝希望的贾先生经多方打听,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赵帅和李静两位律师,希望他们能帮助自己走出泥潭。案件事实贾先生通过法院拍卖购得房屋一套(系案涉房屋),但不料却被当地政府雇佣的拆迁公司强制拆除。无奈之下,贾先生向当地公安局邮寄《查处申请书》,希望公安局能够对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况进行查处,但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并没有履职。无奈的贾先生又于2022年1月26日又向当地县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希望县政府能够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履职,等待四月之久,6月2日贾先生收到了县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书》。屡屡碰壁的贾先生忍无可忍,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赵帅和李静两位律师,希望专业的征迁律师团队可以从行政诉讼的途径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律师办案思路首先,委托人贾先生有县人民法院在2021年10月18日作出的《关于案涉房屋的情况说明》及《执行裁定书》,能够证明贾先生系案涉房屋买受人,与案涉房屋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其次,公安局对于委托人贾先生的查处申请,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职,属于违法行为。最后,县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可以将县政府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份《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办案过程被告县政府辩称:县公安局没有义务和权利对原告主张的行为进行查处,我单位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适当,应予维持。审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县政府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故判决“撤销被告县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判决书 / 裁定书 -在明律师提示本案中涉及到两个法律知识点,一个是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原则,另一个是举证期限问题。一、“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特有举证原则。通常在民事诉讼中,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行政诉讼中,考虑到诉讼双方地位、信息渠道、举证难度等差异,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举证证明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案中,被告县政府正是因为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自己所作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而承担了败诉的后果。二、举证期限是法律规定的负有举证责任的诉讼主体的举证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的县政府正是因为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所以法院认定其无证据,因而撤销了被告县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这也提醒着广大行政相对人,并不是说“民告官”一定告不赢,许多法律条款都体现出了保护弱势方,即保护行政相对人。因此,当大家面临暴力强拆、违法行政等行为时,一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权益,要始终相信法律始终站在正义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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