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使用权继承公房使用权是基于公民与公房所有权单位的房屋租赁关系而产生的,所谓公有房屋租赁关系,是指公民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管理政策和规定,向公房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承租公房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房屋租赁关系,公民作为承租人依法享有公房的使用权,其居住的公。
公房使用权继承。
公房使用权是基于公民与公房所有权单位的房屋租赁关系而产生的,所谓公有房屋租赁关系,是指公民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管理政策和规定,向公房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承租公房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房屋租赁关系,公民作为承租人依法享有公房的使用权,其居住的公房仍然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不属遗产的范围,不能继承,那么在作为承租人的公民死亡后,其对公房的使用权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当承租人(即作为房屋使用者的被继承人)死亡时,他与公房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也就因一方当事人的死亡而终止,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即随之消失,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从法律角度讲,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可以收回该公房的使用权。
若业主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若业主所购房屋主体质量合格,但房屋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则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一般是指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等亦无法保证购房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若业主所购房屋虽存在质量问题,但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一严重程度,业主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进行退房,只能要求开发商在保修期内承担修复责任,如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发生质量问题后,业主应初步分析质量暇疵的程度,是否是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者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以上两例房屋质量纠纷中,购房者采取了正确的方式,维权比较顺利,但若不采用正确的方法,购房者即使有委屈也难以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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