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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稀老人杀人一审判死律师据理力辩挽回一命

古稀老人杀人一审判死律师据理力辩挽回一命

 

案件类型   刑事

办理方式   诉讼

指派单位   云南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

承办人     云南八谦律师集团律师            旃鹏

 

【案情简介】

某村70岁的杨某与女子贺某为非法同居关系,200893013时许,因贺某在杨某卧室内欲将杨某卖猪所得700元钱拿走而发生厮打,杨某用铁锤击打贺某致其死亡,后将贺某的尸体肢解、煮沸和抛尸。2009428,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提出上诉。

云南八谦律师集团接受云南省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的指派,安排旃鹏律师担任被告人杨某故意杀人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旃鹏律师接到指派后,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进行了阅卷,92日到姚安县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杨某,详细询问了解了案情。93日,本案二审在姚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旃鹏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因同居关系导致矛盾激化面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相比,不论是主观恶性还是社会危害性均相对较轻,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军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结合本案实际,被害人贺某欲强行拿走上诉人杨某的700元钱,具有明显的过错,对双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本案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例如抢劫杀人、强奸杀人案件)相比有其特殊性,本案上诉人杨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轻,依法应的情予以从轻处罚。对本案上诉人杨某予以从轻处罚,可以更好地贯彻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中提出有关“对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要慎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精神

上诉人杨某与被害人贺某系同居关系,被害人贺某欲强行拿走上诉人杨某的700元钱,引起双方矛盾激化,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如果被害人贺某能理智地对待双方之间的关系,检点自己的不当行为,本案就可能避免或者不会发生。客观地讲,被害人贺某对上诉人杨某的过激言语和不当行为,是导致本案悲剧发生的直接诱因,故被害人贺某对双方的矛盾激化负有明显的过错,对引发本案负有直接的责任。

杨某系激情犯罪,是在强烈的刺激下丧失理智、失去自我控制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具有明显“突发性”和“偶发性”,而非有预谋性或有计划性,属于典型的激情犯罪。在主观恶性上显然较轻,故对上诉人杨某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杨某是初犯、偶犯,以前没有犯罪前科,且认罪态度较好,并有认罪、悔罪的愿望和表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即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始终供认不讳,并有认罪、悔罪的愿望和表示。是量刑的一个重要酌定情节。

20099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杨某当案后认罪悔罪,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杨某关于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点评】

受援人杨某受审时已近70高龄,犯罪时主观恶性不足,也缺乏再犯罪能力,如直接判决死刑显然有失公平。援助律师以“被害人有过错”和“事出有因”为突破口,提出激情杀人的辩护意见。杨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有认罪、悔罪的愿望和表示。符合量刑的从轻、减轻政策,二审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按照相济”和“少杀、慎杀、缓杀”的刑事政策,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上诉人杨某从轻处罚。杨某由死刑立即执行改为缓刑两年,彰显了法律援助对公民生命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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